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在浮山、双山、老虎山及其他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城市绿地取土采石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在浮山、双山、老虎山及其他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城市绿地取土采石的通告
(1995年3月31日)
为保护本市风景资源、城市风貌和自然环境,确保对浮山、双山、老虎山及本市其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城市绿地取土采石的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浮山、双山、老虎山及本市其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城市绿地取土采石。对上述区域内的自然景观、景石,严禁破坏、开采。
三、经批准,已在浮山、双山、老虎山取土采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1995年5月30日前停止开采;确有特殊情况需继续开采的,须经市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园林、林业等管理部门重新审批。
四、在浮山、双山、老虎山区域内不再办理新的采矿许可手续。原《采矿许可证》期满的不再延续。
五、除浮山、双山、老虎山以外,在本市其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城市绿地内取土采石的,由当地区、市人民政府组织限期清理整顿。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运输无合法采矿权单位或个人开采的矿产品。
七、因取土采石造成耕地、植被、林地破坏的单位、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谁开采,谁恢复”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等恢复措施。
八、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当地人民群众实际生活需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城市绿地范围之外,规划设置采石场和砖瓦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管理,严禁乱挖乱采。
九、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采矿许可证》取土采石的;
(二)超越经营范围乱挖乱采的;
(三)破坏景观、开采景石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取土采石的;
(五)收购、销售、运输非法开采的矿产品的;
(六)造成耕地、植被、林地破坏,未按规定采取恢复措施的;
(七)其他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
十、对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按罚款数额30%的比例,给举报人予以奖励。
十一、本通告由城市管理、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园林绿化、林业、工商、公安等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实施。
十二、本通告自发之日起施行。
(青政发〔199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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