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办法》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办法》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
(鄂政发〔1996〕64号1996年8月26日)
为保障《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确有效地在全省贯彻实施,根据《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就《办法》有关条款的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建设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指导、管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问题。这里所说的管理,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的规划、房产权属、拆迁安置等方面的管理。城镇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凡属土地权属管理等方面的的工作,由土地部门负责。
二、关于《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行转让的管理问题。该条规定的基本精神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一律按照《 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这是一项前提条件。未经批准的地块不得转让;经批准转让的,应按有关法律和《办法》的相应规定,办理出让(限于要求补办出让手续的地块)、规划审批、交易登记和权属登记等手续。
三、关于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房预售管理问题。商品房预售人必须严格按《房地产管理法》和《办法》的规定,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手续,并将预售合同报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以上通知各地、各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建设、土地两部门应根据分工,加强联系与配合,以便在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办法》的规定,共同把我省的房地产工作管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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