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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土地管理局 关于抓紧完成土地资源调查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2]47号
  • 【发布日期】1992-05-04
  • 【生效日期】1992-05-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土地管理局 关于抓紧完成土地资源调查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土地管理局
关于抓紧完成土地资源调查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1992〕47号1992年5月4日)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关于抓紧完成土地资源调查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抓紧完成土地资源调查的意见

一九八六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部属,在土地资源调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区一百零六个调查单位(县、市城区、市郊区)中,有二十九个单位完成了调查任务。这些县、市查清了土地资源的家底,核定了乡、村行政境界和土地权属界线,处理了大批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各级领导和经济部门多方面利用调查成果,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实践证明,做好土地资源调查工作,对于正确编制国民经济计划,制订有关政策、调解农村土地纠纷,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此项工作发展不平衡,全区还有七十七个县级单位尚未完成任务。南宁、百色、钦州三地区进展比较缓慢,大新、百色、靖西、那坡、平果、凌云、乐业、田林、灵山、浦北、防城、上林、隆安、龙州、天等、崇左、苍梧、三江、平乐、全州、柳城等县(市)如不再迎头赶上,就会拖全区的后腿,我区的土地资源调查工作就不能按中央的要求于一九九三年基本完成县级调查任务。
为了跟上全国步伐,要求各地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抓紧完成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我区土地资源调查工作总的目标是:一九九三年完成县级土地资源调查任务,并汇总出各类土地数据;一九九四年完成地、市汇总任务;一九九五年完成自治区级汇总,结束全区土地详查工作。在此期间,注意抓好调查成果应用,开展土地登记统计和动态监测,逐步建立和完善日常地籍管理制度。

二、切实加强领导。土地资源调查是国务院下达的任务,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分管的领导要亲自抓,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抓,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对一九九二年年底前完成详查任务并汇总出数据的地、市、县,自治区土地管理局给予嘉奖。

三、认真解决经费问题。土地资源调查经费,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70号文件“由中央和省、市、县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要求解决。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87〕89号文件关于“取之于土地,用之于土地的原则,管理好各项征地税费”的精神,从地方留成的耕地占用税、处理违法占地罚没款、土地管理费中拿出一部分;贯彻国务院〔1990〕第55号令,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已有收入的,也可从中拿出一部分;此外,国营农、林、牧、渔场、厂矿等单位踏勘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也可以赞助一点。土地资源调查经费要专款专用,精打细算,节约使用。

四、分类指导,抓住关键,加快速度。百色、南宁、钦州地区所属各县,任务还很重,请地区行署采取有力措施,土地管理部门相对集中力量抓好资源调查工作;桂林、柳州地区,柳州市、梧州市所属各县大部分完成外业转让内业,要集中力量解决内业存在的问题,个别县没有完成外业的要帮助他们尽快完成并转入内业工作;玉林、河池地区,南宁、桂林市所属各县正在开展内业工作,要力争早日进入地、市级汇总;梧州地区、北海市县级调查已经完成,要抓紧与相邻省、区接边,完成汇总任务。

五、广泛应用调查成果,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各级领导要重视和充分运用土地资源调查成果,搞好产业结构调整,进行农业综合开发,使之及时发挥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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