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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和消化粮食 政策性财务挂帐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政[1996]27号
  • 【发布日期】1996-04-10
  • 【生效日期】1996-04-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和消化粮食 政策性财务挂帐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和消化粮食
政策性财务挂帐的通知

(豫政[1996]27号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

为切实做好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报告的通知》(国发[1994]62号)精神,现就我省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的表现形式是粮食企业政策性亏损没有及时弥补而长期占用银行贷款,其实质是财政、粮食、金融等部门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综合性、深层次矛盾的反映,对财政、粮食企业、银行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都带来一定影响。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引起高度重视,把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纠正挂帐无害、挂帐有益的错误观点,以积极的态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
省政府已与财政部签订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责任书,从1996年1月1日起,财政部对我省1991年粮食年度末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实行挂帐停息,并要求在5年内按每年不低于挂帐总额20%的比例消化;3年内消化1992年4月1日至1994年底新增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每年消化不低于总额的1/3。为落实消化挂帐任务,省政府与各市政府、地区行署,省财政厅与各市地财政局,省粮食厅与各市地粮食局也要签订制止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责任书。各市地要根据责任书的要求,制定粮食财务挂帐消化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制定奖惩措施,把目标责任落实到县(市)。
各市地要在保证不出现新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的前提下,5年内消化完1991粮食年度末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每年消化不少于总额的20%。各市地要根据各县(市)的具体情况,在上述规定基础上,争取财力较好的县(市)在三四年内消化完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各市地上报的1992年4月1日至1994年底新增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必须在3年内自行消化完,每年消化不少于总额的1/3。

三、专户管理,统一核算
为了便于监督和考核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消化工作,各地要将清理核实后的1991年粮食年度末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和各市地上报的1992年4月1日至1994年底新增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数额扣除已消化部分后的余额,统一上收到县(市),由粮食局在农业发展银行业务代理行分别建立专户,统一核算。

四、资金来源
省财政每年安排预算时和年末根据当年财力增长情况,要安排一部分资金,加上国家专项储备粮奖励款等资金,专项用于补助部分财力困难,挂帐数额大,且是提供商品粮多的县(市)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各市地、县也要从下列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完成各自的消化任务:
(一)各级财政年初安排预算时和年末根据当年财力增长情况,要安排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
(二)市地、县(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粮食企业退库指标,在确保各项补贴足额拨补不挂新帐的前提下,节余部分全额用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
(三)根据1996年国家定购粮食价格调整情况,各地要从农业税增收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
(四)从1996年起,粮食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在消化政策性财务挂帐期间,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专项用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
(五)国家定购粮在扣除省、市地调拨和城镇居民、大中专学生、军供、农村需救助人口、救灾等销售后节余部分(含计划供应与实际供应之差额),由市政府、地区行署申请,报省粮食厅、财政厅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可按市场价销售,(具体差价由当地财政、粮食、物价部门测算报同级财政确定)其差价收入专项上交同级财政,用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
(六)1993年粮价放开前原周转粮库存扣除转地方储备和按规定销售后的节余部分转市场价销售的差价收入,专项上交同级财政,用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
(七)凡得到年度预算收支平衡奖的县(市),所得平衡奖要首先用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
(八)其他可用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的资金。

五、省级补助
对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较多、本级财政困难的产粮县,省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的前提条件是,接受补助的县(市)必须完成当年应消化的任务后,省补助资金才能到位,否则不予补助。对超比例提前消化的县(市),省财政要加大补助力度。同时,各市地财政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部分资金对困难县(市)给予补助。

六、考核、奖惩
(一)考核。省以市地为单位,分县(市)进行考核,如市地统算完成消化挂帐目标,但个别县(市)未完成消化目标,仍视为该市地未完成年度消化挂帐目标(具体考核办法另行下达)。
(二)奖励。经省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当年完成消化目标的,给予以下奖励:
1、省财政相应核销所核拨的停息补贴款。对超比例消化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省财政以后年度不减拨停息补贴款,但要继续用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对提前消化完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的市地,得到的停息补贴款仍要用于粮食政策性补贴。
2、从1996年起,将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纳入省对市地、县财政年度预算收支平衡奖励的考核内容。各市地、县当年实现不拖欠工资、没有赤字、收支平衡的,完成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任务,省财政兑现预算收支平衡奖励。
3、按比例消化新增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的,其新增挂帐部分可享受优惠贷款利率。
4、省财政对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适当给予表彰奖励。
(三)惩罚。经省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当年未达到消化目标的,给予以下惩罚:
1、对当年发生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省财政当年拨付的停息补贴款不予核销;同时,从核定的第二年停息挂帐基数中如数扣除新增粮食政策性补贴挂帐,相应减少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补贴款。所减少的停息补贴款,由同级政府负责解决。
2、对未完成年度消化目标,影响全省享受挂帐停息政策的,除省财政相应扣减市地财力用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外,还将从第二年相应加减停息补贴款。
3、凡未完成当年消化目标的市地、县,省财政不兑现预算收支平衡奖。
4、对没有按规定完成消化新增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目标的,其新增挂帐额按挤占挪用资金处理。
5、对弄虚作假、虚报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消化数字,套取停息补贴款、省级补助款和奖励款的,经审查核实,省财政厅应如数收回已拨付的有关款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领导,确保消化任务的完成
消化粮食财务挂帐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按照政府负总责,财政、粮食等部门共同向政府负责的原则,省政府决定成立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地也要相应建立机构,加强对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将消化挂帐资金落实到位,确保消化工作的顺利完成。

河南省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成玉(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侯国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夏清成(省财政厅厅长)
成 员:张鹤喜(省财政厅副厅长)
李长轩(省粮食厅副厅长)
张祥沛(省审计厅副厅长)
李全鑫(省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
办公室主任:张鹤喜(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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