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调整部分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住房面积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调整部分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住房面积标准的通知
(穗府办(1996)43号一九九六年五月二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住房面积标准的通知》(粤府办〔1996〕3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调整部分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住房面积标准的通知
(粤府办〔1996〕3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对我省部分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住房面积标准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与粤府〔1983〕68号文一并执行。
一、193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建国前任过正地厅级、“文革”前为正厅级并工资级别为行政10级,现享受副省级医疗待遇的干部住房,每户建筑面积1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80平方米。
二、1927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文革”前为副厅级,1937年7月6日前参加工作、“文革”前为正厅级或工资级别为行政10级,193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文革”前任正厅级并工资级别为行政11级,现享受副省级医疗待遇的干部住房,每户建筑面积13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60平方米。
三、符合上述条件,但已经参加房改购买了住房的老干部住房,按房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