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 【发布日期】2007-07-27
  • 【生效日期】2007-07-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2007年7月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7月2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城镇土地包括各区(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土地和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建制镇范围内的土地。

对土地使用权纠纷未解决的,暂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或实际占用面积超过土地使用证确认面积的,纳税人应据实申报,地方税务部门核实计税。

第四条 本市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划分为七等(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范围表附后)。

各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

(一)一等25元;

(二)二等20元;

(三)三等15元;

(四)四等10元;

(五)五等5元;

(六)六等1.5元;

(七)七等1元。

第五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七)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占用的土地及院落用地;

(八)由国家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前款(一)(二)(三)项中,凡为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非自用土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每年分两期缴纳,分别为5月和11月。

第八条 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与土地相关的权属资料,具体办法由地方税务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商定。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198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范围表



附件: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范围表


┌──────┬──────┬─────────────────────────────────┐

│ 计税等级 │税额(单位:│ 计税级别界限范围 │

│ │元/平方米)│ │

├──────┼──────┼─────────────────────────────────┤

│ 一等 │ 25 │ 滨江道沿街 解放路-南京路 │

│ │ │ 解放路沿街 解放桥-徐州道 │

│ │ │ 和平路沿街 东南角-营口道 │

│ │ │ 成都道沿街 南京路-西康路 │

│ │ │ 重庆道沿街 河北路-昆明路 │

│ │ │ 常德道沿街 衡阳路-西康路 │

│ │ │ 大理道沿街 河北路-西康路 │

│ │ │ 睦南道沿街 河北路-西康路 │

│ │ │ 马场道沿街 南京路-西康路 │

│ │ │ 新华路沿街 赤峰道-福安大街 │

│ │ │ 长春道沿街 南京路-大沽路 │

│ │ │ 大沽北路沿街 张自忠路-南京路 │

│ │ │ 曲阜道沿街 台儿庄路-南京路 │

│ │ │ 南京路沿街 南开三马路-台儿庄路 │

│ │ │ 东马路沿街 东北角-东南角 │

│ │ │ 北马路沿街 东北角-北门外大街 │

├──────┼──────┼─────────────────────────────────┤

│ 二等 │ 20 │ 张自忠路沿街 通北路-赤峰道 │

│ │ │ 台儿庄路沿街 赤峰道-奉化道 │

│ │ │ 营口道沿街 张自忠路-新兴路 │

│ │ │ 大沽南路沿街 南京路-围堤道 │

│ │ │ 永安道沿街 友谊北路-广东路 │

│ │ │ 友谊路沿街 马场道-宾水道 │

│ │ │ 中山路沿街 吕纬路-海河 │

│ │ │ 金纬路沿街 中山路-狮子林大街 │

│ │ │ 十一经路沿街 津塘公路-海河 │

│ │ │ 水上公园北道沿街 卫津南路-水上公园西路 │

│ │ │ 鞍山西道沿街 卫津路-红旗路 │

│ │ │ 西康路沿街 中环线-营口道 │

│ │ │ 新兴路沿街 营口道-卫津路 │

│ │ │ 长江道沿街 南开三马路-红旗路 │

│ │ │ 南门外大街沿街 南马路-南京路 │

│ │ │ 南马路沿街 东马路-西马路 │

│ │ │ 北马路沿街 北门外大街-西北角 │

├──────┼──────┼─────────────────────────────────┤

│ 三等 │ 15 │除一、二等级以外的内环线以内区域 │

├──────┼──────┼─────────────────────────────────┤

│ 四等 │ 10 │除一、二等级以外的内环线以外至中环线以内区域 │

├──────┼──────┼─────────────────────────────────┤

│ │ │除一、二等级以外的中环线以外至外环线以内区域,塘沽区中心区域(新村│

│ 五等 │ 5 │街、解放路街、三槐街、新港街、向阳街、杭州道街、新河街、大沽街),│

│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 │

├──────┼──────┼─────────────────────────────────┤

│ │ │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域,塘沽区中心区域以│

│ 六等 │ 1.5 │外的区域,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人民│

│ │ │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 │

├──────┼──────┼─────────────────────────────────┤

│ 七等 │ 1 │各县除其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 │

└──────┴──────┴─────────────────────────────────┘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