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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大连市水利局、财政局、 城建局《关于贯彻〈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608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07-25
  • 【生效日期】1996-07-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大连市水利局、财政局、 城建局《关于贯彻〈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大连市水利局、财政局、
城建局《关于贯彻〈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1996年7月25日大政办发〔1996〕92号)

市政府同意大连市水利局、财政局、城建局《关于贯彻〈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贯彻《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

市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做好大连市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的征收工作,现将贯彻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维护费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由市及县(市)区水利、工商部门负责辖区内维护费的征收工作。具体征收工作按下列分工实施:
1、水利部门负责征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中央、省属事业单位职工以及外地驻连机关、事业单位、军工企业职工交纳的维护费;
2、工商部门负责征收个体工商户及农村专业户交纳的维护费;
3、水利部门负责征收企业及经营性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交纳的维护费,税务机关对这部分费用的征收予以协助。
征收部门征收维护费应按规定办理《辽宁省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收费票据。

二、交纳维护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

三、征收部门收取的维护费,全额上交同级财政部门,并可提取实收额5%的手续费。

四、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金州区财政部门应按本地区征收维护费总额的10%上交大连市财政部门;旅顺口区、甘井子区、长海县财政部门应按本地区征收维护费总额的60%上交市财政部门;中山区、沙河口区、西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保税区财政部门应将征收的维护费全额上交市财政部门。

五、维护费的管理和使用由水利部门和城建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使用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下达。上交到市财政部门的维护费,80%用于各县(市)、区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运行管理,20%用于大连市区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运行管理。

六、征收部门对逾期不交纳维护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拖欠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30日仍不交纳的,处拖欠额50%以下罚款。

七、征收部门应加强对维护费征收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维护费按时、足额的收缴。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大连市水利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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