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
(桂政发〔1992〕49号1992年7月14日)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统招统配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的分配工作,使分配工作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体制及职责分工
(一)我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人事厅主管,具体日常工作由该厅下属的中专毕业生分配处(对外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简称自治区中专分配办)负责。
(二)自治区人事厅对全区毕业生分配工作进行宏观管理,负责制定全区(含区外)毕业生分配的有关方针、政策、原则和办法;制编和下达年度毕业生分配计划,负责特殊困难毕业生照顾分配的审批、派遣和其它遗留问题的处理。
(三)自治区中专分配办的任务:
1、调查了解全区毕业生供需、分配、派遣、接受和安排使用情况,探索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新路子。
2、根据全区国民经济的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招生计划、生源情况和各地区及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需求计划,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性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分配计划草案。
3、向区直、中直用人单位和各级人事部门、各中专学校通报毕业生的供需信息;指导学校及其主管部门编制建议性分配计划;召集各地、市人事局、区直、中直用人单位协调分配计划草案、审核全区中专学校送外协作培养和区外中专学校回桂分配的毕业生的建议性分配计划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批。
4、加强毕业生分配形势任务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协助学校做好毕业生分配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就业导向工作。协调学校与地区、部门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处理在毕业生分配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5、对毕业生的分配资格进行审查。统一印制、发放毕业生报到证、登记表、花名册、介绍表等各种表册。
(四)中专学校的任务:
1、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毕业生分配的方针、政策、原则,实施分配计划和有关各项工作。
2、按时上报应届毕业生的招生计划、招生录取名册、毕业生专业、人数、生源情况、特殊困难照顾分配等材料。
3、根据下达分配的计划,按照毕业生德、智、体、美、劳的成绩和表现,提出毕业生分配的初步计划和择优排序名单,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中专分配办。
4、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使他们正确处理好个人志愿和国家需要的关系,服从国家分配;做好毕业生政治态度、思想意识、学习成绩、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等内容的毕业鉴定;搞好毕业前的健康检查工作,摸清所有毕业生的家庭情况,搞好毕业生的全面综合测评工作。
5、按区主管分配部门下达的分配计划派遣毕业生。及时将毕业生改分配以及不参加计划内分配所需的有关材料,报自治区中专分配办审核。
(五)中专学校主管部门的任务:
1、保证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毕业生分配的方针、政策和原则在本部门、本系统贯彻执行,负责对所属中专学校毕业生分配的管理。
2、负责宣传和发动本部门、本系统接收和消化所属中专学校毕业生,与所属学校一起草拟分配计划草案、对毕业生的择优分配、特困照顾和留成分配等问题加以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监督和检查所属学校的分配、派遣工作,确保分配计划的执行。对所属学校违犯毕业生分配纪律的现象进行查处。
(六)地、市人事部门和区直、中直有关接收和安排毕业生部门的任务:
1、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毕业生分配的方针政策和原则,保证分配部门下达的分配计划的落实,并且监督检查各中等专业学校的调配和派遣工作。
2、积极接收和认真安排、使用好分配到本系统、本地区的毕业生。对要求调整和改分配的毕业生提出具体意见。
3、负责综合本系统、本地区所属单位接收安排毕业生的情况,并于当年第四季度向自治区中专分配办申报来年所需毕业生的计划。
二、分配原则和办法
(七)毕业生的分配执行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加强生产、教学科研第一线的方针,坚持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优先考虑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和艰苦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八)为了向社会输送合格的中专人才,凡取得毕业资格的统配生,只要服从组织分配,国家负责安排工作;对未能按时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根据需要,可由人事、劳动部门推荐工作,也可自主择业。
(九)根据谁培养、谁受益、谁消化的原则,毕业生主要由办学部门和地区在本部门本地区内负责安排使用。每年由自治区分配部门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当年毕业生中抽成调剂一定比例的毕业生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分配。抽成比例一般掌握在5%-15%,最多不超25%。
(十)毕业生的分配工作要认真执行招生时的政策规定,凡是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毕业生,原则上定向分配。根据国家关于“中专毕业生不能远距离调剂”的规定,原则上就地就近分配。
为区外协作培养的毕业生,毕业后回原属省区分配。入学前迁入我区落户,投亲靠友考入我区中专学校的毕业生,要纳入我区分配。
(十一)凡是要求照顾分配的毕业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独生子女;二是父母年老(父五十五岁、母五十岁以上)或多病(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患有较严重疾病),身边无成年子女照顾(指无成年子女在同一市、县内工作);三是华侨子女或港、澳、台胞子女;四是父母已调动工作,同时具备上述一、二条之一者。
(十二)现阶段不允许毕业生到社会上自找单位,用人单位也不得向学校点名要毕业生。择优分配人数控制在学校毕业生总数的2%-3%。
(十三)要确保重点建设项目和山区县及新建县市对人才的需要。对来源于我区四十九个老、少、边、山、贫县的毕业生,除特殊困难照顾分配的以外,只要当地专业对口或靠近专业需要,原则上都要分配回本县。
对自愿要求到四十九个山区县工作的外地区毕业生,经协商后由自治区分配部门直接戴帽分到用人单位。区辖五市的毕业生到四十九个山区县工作的,其户口、粮食关系可以留在生源地。
(十四)区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回桂分配的毕业生,我区原则上都接收,但学校应在每年四月底前向我区提供生源、姓名、专业和学制等情况,省以上主管部门必须纳入分配计划(自费生、委培生及招生时规定不包分配的毕业生除外)于六月底以前送自治区中专分配办。
中央部、委和兄弟省、市分配给广西的毕业生纳入我区统一分配,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下达的分配计划进行派遣,毕业生要持毕业证书和报到证到分配计划指定的单位去报到。
区外生源属统招统配的毕业生要求到广西工作的(含中央驻桂单位)只要我区需要的专业原则上接收,但事先征得自治区中专分配办同意。
(十五)不属照顾分配范围的毕业生要求分配到区外或在区内上行平行调整改派的,要从严掌握。情况特殊的可作特殊处理,但必须按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收取培养补偿费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1992〕107号)执行。
(十六)我区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所需的毕业生,可由自治区人事厅直接下达分配计划。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毕业生可当技术工人,也可当国家干部。分配到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的毕业生,保留国家干部身份。
(十七)各学校每年十一月必须将下年度的毕业生(含送外协作培养)的专业、人数、生源、学制等情况,报自治区中专分配办。每年七月一日开始,学校按自治区人事厅下达的分配计划派遣毕业生,至七月三十一日结束。
(十八)地、市人事部门和区直、中直用人单位接到学校按自治区人事厅下达的分配计划寄送来的“毕业生情况介绍表”和“毕业生体检表”(复印件)后,在六至八天内迅速提出具体的接受安置单位(含下属各县)通知学校,同时把“毕业生情况介绍表”寄给接收毕业生的单位,以便做好接收安置准备工作(一次性分配到位例外)。
(十九)毕业生分配要实行“六公开、一监督”的制度,即供需情况公开;分配方针、政策、原则公开;分配计划公开;派遣方案(包括具体名单和去向)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整个毕业生分配工作要抵制不正之风,接受群众监督。
(二十)毕业生必须服从国家分配,对据不服从分配的,从学校正式公布名单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不去报到的,由学校取消毕业生分配资格,限期离校,并将其户口、粮食关系和档案转到家庭所在地,五年内全民所有制单位不得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同时,毕业生必须向学校交纳全部培养费和在校期时享受的助、奖学金。
到单位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的毕业生,用人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报到后无正当理由借故返校求改派的毕业生,学校和分配都不予办理。313
(二十一)学校在毕业生离校前一个月要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对有病不能坚持八小时正常工作的毕业生暂不派遣,让其回家休养。休养期间,医疗费按在校生对待。一年内病愈的,可列入下一届分配。一年以后仍未病愈的不再按统配毕业生对待,可将其户口、粮食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毕业生报到上岗后一个月内发生疾病不能坚持八小时正常工作的,用人单位经与学校协商意见一致后,可将毕业生退回学校,同时,报自治区中专分配办备案。报到上岗一个月后发生疾病的,按在职人员病假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派遣、调整和改派
(二十二)毕业生的介绍表、体检表(复印件)和分配工作报到通知书在毕业生离校前十天内寄给人事部门或用人单位,供接收单位在安排毕业生时参考。
(二十三)毕业生凭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的报到证,在盖有毕业生学校印章的基础上,加盖“广西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报到证专用章”到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到,并按毕业生分配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粮食迁移手续。区外学校回桂(不含我区送外协作培养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毕业生,凭自治区人事厅下达的具体名单的分配计划、毕业证书和地、市人事局签章的报到证,以及用人单位的证明方能落户。
(二十四)区内学校毕业生离校后到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到的期限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对无正当理由超期报到者,给予延长见习期的处理。即超十五天以内,给予延长见习期为一个月;超十六天至三十天延长二个月;超三十一至六十天延长四个月;超六十一至九十天延长半年见习期。
毕业分配计划正式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减、拒绝、截留、改派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调整和改派:
1、个别特殊行业和国家重点项目急需的专业;
2、家庭情况突变产生特殊困难;
3、组织上原掌握不详,按计划分配确有实际困难。
(二十五)调整改派的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原接收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相当于地、市人事局)签署意见,连同报到证和毕业证书一起送到学校,由学校审核后,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属跨省区、跨地市、跨系统的,送自治区中专分配办办理手续。其他由所在地、市人事局,或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毕业生从分配离校之日起三个月之后,要求调整改派的,一律不再办理。
四、接收和使用
(二十六)要积极接收妥善安置新分配来的毕业生,对女性毕业不得歧视和拒绝接收。在分配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人事厅关于中瓦毕业生分配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90〕60号)有关规定办理。
毕业生到单位后,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凭该生的报到证和毕业证书办理户口、粮食迁移手续。
(二十七)毕业生到单位工作后,须见习试用一年。见习期满后,表现好的可的按期转正定级和按有关规定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表现不好或受行政处分者,延长见习期。延长期为半年、一年两种,期满后确实已改正的,可转正定级和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在延长期内,工资待遇不变。延长期满仍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入学前工作满一年的国家正式职工,毕业分配不再实行见习临时工资,可以直接转正定级。
五、其它
(二十八)学校要认真做好毕业生的鉴定。要建立健全毕业生档案。档案材料应包括:1、人学时的报名、政审、考试成绩表和录取通知书;2、各学期成绩表及毕业鉴定;3、毕业时的体检材料;4、毕业生登记表及奖惩材料。另外,对有严重错误或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毕业生,毕业前要做好结论一并归档。
待毕业生一离校,档案即用机要件邮寄或直送人事部门或用人单位。
(二十九)学校要成立毕业分配领导小组,分工一名校领导具体负责。设办公室,有关各科室人员要参与具体工作。对毕业生分配的重大问题,要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三十)凡要求不参加统一分配的毕业生,在毕业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由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审核,然后报自治区中专分配办审批。
(三十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今后如国家有新的规定,原按新的规定办理。
(三十二)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三十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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