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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水利工程的通告
  • 【发布单位】80811
  • 【发布文号】齐政发[1986]36号
  • 【发布日期】1986-08-02
  • 【生效日期】1986-08-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水利工程的通告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水利工程的通告

(1986年8月2日齐政发〔1986〕36号)

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保障城乡生产生活用水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为了保证水利工程的完好,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水利部门,要广泛宣传维护水利工程、充分发挥其效益的重大意义。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搞好水利工程的维护工作。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包括:灌区、涝区、泵站引(提)排水工程;抗旱、灌溉机电井工程;人、畜饮水井工程;水力发电工程;水库、塘坝蓄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以及附属于上述工程的土地、山林和其它设施。
各级水利部门,要保证管区内各项工程的完好使用。

三、在水利工程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毁损、盗窃或以其他方法破坏水利工程、水工水文观测设施以及输配电线路、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
2、擅自爆破、采石、挖砂、取土、采伐林木。
3、在堤坝上及大型渠道内垦殖放牧。
4、非管理人员开关启用水利设备。
5、擅自在水库以及引、排水渠内筑坝、修渠、围河养殖、设障阻水。
6、擅自建筑房屋、打井、修建其它建筑物以及埋坟设墓、堆放物料和倾倒垃圾。

四、旧物收购站、农村供销社、铁木社等单位和个人,对没有出售单位证明的废旧水利物资一律不得收购,并应向公安机关和水利部门报告。

五、对维护水利工程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公安人员、国家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有权干涉和制止。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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