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村镇住宅建设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村镇住宅建设的决定
(桂政发〔1999〕5号)
加快村镇住宅建设,对于加速农业产业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振兴农村经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我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我区的村镇住宅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自治区党委提出的“三大战略、六大突破”的战略决策为依据,以村镇规划为龙头,努力建设一大批社会主义新型村镇。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现就加快我区村镇(指县城所在地建制镇以外的建制镇、集镇、村庄,下同)住宅建设的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目标与任务
到200年,完成全区村委会驻地和集镇总体规划编制任务;每年有40万农户的新建、扩建住房,建筑面积达6000万平方米;农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5平方米;农村安全卫生饮用水普及率达85%以上;村委会驻地通车率达85%以上;村庄通电达90%以上;村委会驻地通邮政、通电信;普及沼气,积极推广太阳能,保护生态环境;村庄排水系统有明沟或暗渠排放雨水和污水;有垃圾集中处理场和卫生公厕,无污染源;大力发展村镇绿化事业,村庄绿化覆盖率达2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达1平方米以上。
到2010年,改造现有的砖木结构平房、土草房和其他结构住房建筑面积5.2亿平方米,新建、扩建建筑面积2.8亿平方米,全区村镇住宅建筑面积达14亿平方米,村镇住宅钢筋砖木结构楼房的比重达80%以上。
2000年以前,重点抓好沿海、沿江、沿边、沿交通干线和旅游热线的村镇住宅建设,全区建成一大批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生活便利、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的新村,农民的住房水平有较大提高,村容镇貌有明显改善。
二、原则与要求
(一)原则:
1、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管理,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2、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点带面。
3、经济实用,有地方特色,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4、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并重。
5、兼顾治安防范、火灾预防和交通安全。
(二)要求:
1、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和加快“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做好村委会驻地以上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完善工作,科学确定村镇建设规模,优化村镇规划布局,统筹解决村镇布点问题。要侧重抓好近期建设地段的详细规划和景观设计;凡未按要求编制规划或修编村镇规划的,原则上停止审批房屋建设项目。
2、坚持节约用地原则,合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切实做到保护耕地,特别是农业科研生产用地。尽可能利用旧宅基地和原有建设用地以及非耕地。要努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环境质量,保证村镇的可持续发展。
3、重视村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既有利于生产,又方便群众生活;既有利于提高开发建设效率,又有利于增强村镇的发展后劲。
4、村镇住宅设计要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吸收传统民居的优点,继承当地优秀的文化传统,形成各自不同的建筑风格和特点。要注意保护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物、古树名木、名胜古迹,不断丰富村镇的文化内涵。
5、要大力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提高村镇住宅建设的科技含量,提高建设质量水平和效益,并为村镇住宅的产业化创造条件。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村镇综合开发目标和实施计划,把村镇建设与当地经济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和扶贫等项工作结合起来,努力提高村镇建设的整体水平。
7、加强村镇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居民住宅安全防范功能。村镇住宅的规划、设计要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消防基础设施和建制镇的公安派出所建设要纳入住宅建设规划。
三、政策与措施
(一)政策:
1、加大对村镇基础设施的投入。自治区财政从1998年开始,每年拨出一定数额的村镇规划事业补助费,用以扶持村镇规划编制工作;此外,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鼓励和重点扶持按规划建设的村镇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其他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相应的村镇规划专项经费。
2、金融部门要结合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融资资金,通过采用由有储金的农户担保或以储户房屋作抵押、储贷结合、先储后贷等形式,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建房所需资金予以支持。
3、开发企业到村镇从事房地产开发,其上缴的营业税,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财力状况,从其中安排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当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4、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精神,清理各项不合理收费,对中央和自治区取消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不得变相恢复收取;对村镇住宅建设中的合法收费,地方应视财务情况,给予必要的减免;对国家和自治区的综合改革试点镇和小城镇建设试点镇已享有的有关优惠政策要继续执行。
5、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解决村镇住宅建设的用地问题,在保证目前土地数量和质量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采取灵活的方式,合理解决村镇住宅建设用地。
(二)措施
1、按规划进行的村镇住宅建设,有关部门要尽快给予办理手续;各级建设及有关的科研设计部门、大中专学校对村镇住宅建设在规划设计、定点放线、施工管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方面要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2、要做好宣传发动和引导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进行住宅建设的积极性。对经济基础好、群众积极性高的村镇,可优先安排进行住宅的规划和建设,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3、对村镇住宅建设的试点,要制定试点标准,建立试点的验收、评比制度。对按规划建设,真正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试点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4、加强村镇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继续举办村镇建设助理员培训班,充实村镇住宅建设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力量。
四、领导与管理
(一)各级政府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村镇建设工作,把加快村镇住宅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有关部门组成的村镇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村镇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计划、建设、财政、物价、农业、交通、邮政、电信、公安、工商、税务、土地、水利、卫生、环保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做好工作。
(二)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地、县、乡(镇)党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办发〔1995〕13号),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充实人员,落实办公经费。建制镇和一类乡人民政府设乡镇建设办公室,二、三类乡设乡村建设助理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管理人员的业务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村委会要设立兼职的村镇建设助理员。做到村镇建设工作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
(三)依法加强管理。村镇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和修改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一书一证”制度。要加强对村镇施工企业和建筑工匠的管理,坚决取缔无照开发、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各级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汇报一次村镇规划实施情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村镇规划实施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履行监督职责,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
(四)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村镇住宅建设质量与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提高村镇住宅工程建设质量,把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要积极主动帮助乡镇培训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并对考试合格者,发给建设部统一印制的证书。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村镇住宅建设步伐,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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