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9月21日昆政复〔1993〕63号)
为理顺住房资金渠道,加快我市住房建设,逐步提高居民住房水平,根据《昆明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建立三级住房基金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昆明市城市住房基金是我市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生产、经营、消费的资金。
第二条 昆明市城市住房基金,由市住房基金管理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并立足于原有城市住房资金的转化,城市住房基金的金融业务委托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承办。
第三条 昆明市城市住房基金的来源:
1、各级财政原安排渠道用于城市公有住房建设 、维修、改造、管理和房租
补贴的各项资金;
2、房改以后,在住房范围内,国家留给地方的税费收入;
3、出售市直管公房收回的资金和市直管公房出租收入中应上交的资金;
4、各行政、事业单位出售由财政拔款建盖的宿舍所收回的资金;
5、发行住房债券筹集的资金;
6、从商品房附加费中提取的资金;
7、住房管理和房改中的罚没收入;
8、市房改金融机构盈利上交的资金;
9、政府划定列入的其他住房资金。
第四条 昆明市城市住房基金的使用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使用方向如下:
1、住房债券的本息支付;
2、住房建设、维修费用的支付或垫支;
3、解困房等的建设、维修补助费的支出;
4、政策性住房贷款;
5、住房建设和房改的政府特批支出;
6、为住房资金增值而发生的其他委托贷款和有价证券的投资。
第五条 本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由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住房基金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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