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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充分发挥中直省属 单位科技优势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哈政发[1986]129号
  • 【发布日期】1986-10-03
  • 【生效日期】1986-10-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充分发挥中直省属 单位科技优势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充分发挥中直省属
单位科技优势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哈政发〔1986〕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关于充分发挥中直省属单位科技优势的若干规定》,业经今年市政府第十五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十月三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中直省属单位科技优势的若干规定

为充分发挥在哈中直、省属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工厂企业(以下简称中直、省属单位)的科技优势,振兴我市经济,特做如下规定:

一、编制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充分考虑中直、省属单位的科技力量,为市改造传统产业和建立新兴产业服务。

二、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星火计划中的难题和条件成熟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要逐步实行公开招标。

三、中直、省属单位承担市下达的科技攻关项目或与市属企业共同开发新产品,可优先列入市的科技计划,优先安排经费和贷款。

四、市引进重大项目时(除国家指令性安排外),承担单位要主动与中直、省属单位协作,共同参与引进项目的评估论证、对外谈判、技术考察和消化吸收。

五、中直、省属单位与市属单位共同开发投产的新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优先减免税,减免的税金,要用于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

六、中直、省属单位与市属单位经批准组建的科研生产联合体或联合成立的行业、专业技术组织,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七、中直、省属单位在本市转让自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除按《哈尔滨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提取酬金外,可相应增加百分之一至三的酬金。提取的酬金,付给直接从事项目研究、开发的工作人员,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对引进技术项目的消化吸收和向郊区、县进行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还可适当增加优惠。
中直、省属单位参加市科研生产联合体一次性分得的利润,可视同技术转让收入。

八、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贷款,用于市属企业支付中直、省属单位转让科技成果的资金。

九、设立市科技推广基金。市科技推广基金由市有关部门分别从市财政预算、更新改造资金、三项费用中按一定比例筹集,可用于在本市推广应用中直、省属单位的科技成果。中直、省属单位开发的科技成果,在市中试或推广应用时,可列入市的推广计划。

十、中直、省属单位对市的经济、科技与社会发展有贡献的科技成果,可申报市科技进步奖。

十一、市属企业要创造条件,为中直、省属单位建立科研、教学、实验基地及中试基地提供方便。属于中间试验项目,市属企业与中直、省属单位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效益。

十二、中直、省属单位,要鼓励科技人员为市的经济发展服务。对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市有关部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三、市科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哈尔滨地区的科技力量,定期交流信息,开展各种技术协作活动。

十四、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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