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6]1068号)
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50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1.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在接到此文后,应抓紧与各金融、保险单位确定1996年的外汇折合人民币的具体办法,办法一经确定一年之内不得改变;
2.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应根据所确定的计算办法,抓紧做好1996年内以前月份的营业额计算工作,并计算应交营业税额。在1996年底前入库。
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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