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浙房改〔1995〕6号)
各市、地、县房改领导小组:
现将《<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
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对有关具体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事业单位未到退休年龄的退养人员,是否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应视同在职职工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个人承包的企业是否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个人承包的企业应同样实行公积金制度。交通运输部门中个人承包船舶、车辆的,也同样应实行公积金制度。
(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怎样计算?
本年度公积金缴交的工资基数,按上年6月份职工工资计算。具体计算口径按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缴交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住房补贴计算职工工资基数的办法》(浙房改〔1994〕13号文)办理。
(四)怎样计算一个城市的平均租金?
住房平均租金以一个城市、县镇为单位确定。平均月租金为该城市(镇)上年双职工平均月工资总数×租金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比例÷平均每户使用面积(平均每户建筑面积全省统一按56平方米计算,按0.75折算使用面积)。比如某城市职均月工资350元,房租提到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5%,那么该城市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平均月租金为350×2×5%÷(56×0.75)=0.83元。
(五)已经购买过住房建设债券或交纳过住房保证金的住户,这次调租后是否还要购买债券或交纳保证金?
《实施方案》规定的是指新分配的新建住房和腾空旧住房,已认购过住房建设债券或交纳过住房租赁保证金的不再认购和交纳。
(六)“新分配住房超面积部分仍应实行超标加租”,面积怎么确定?加租怎么加?
面积仍按浙房改〔1992〕5号文规定执行。即每户使用面积为:一般职工45平方米、科级50平方米、县处级60平方米、厅局级70平方米,超过上述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实行超标加租。每平方米面积的超标加租额由市县政府确定。
(七)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离休前就去世了,其配偶在房改提租以后是否属于减免补对象?
未再婚的,仍属于减免补对象。
(八)对离退休干部、职工提租补贴后净增支部分如何补助?
每个有离退休干部、职工的家庭,只能有一人享受补助。具体办法是:承租人夫妻双方都是离退休的,由承租人所在单位给予补助;夫妻双方一方是离退休的,由离退休一方所在单位给予补助;承租人已故,应更换承租人后,由更换后的承租人所在单位给予补助;已故离退休干部、职工的配偶,由配偶本人所在单位给予补助,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房产权单位给予减免。
(九)对离退休干部、职工住房提租补贴后净增支如何计算?
一般可参照下列方式计算:深化房改时采取提高租金不发住房补贴的,房改第一次提租后的补贴和减免补关系和数额可保留不变;深化房改提租后增支部分按浙政〔1994〕15号文件规定的比例给予补助。假如采取重新确定提租补贴的则减免补应重新计算。可以新租金减去房改前租金和家庭成员住房补贴后为净增支部分,按比例给予补助。其计算公式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新租金额-房改前原租金额)×住房使用面积-家庭住房补贴=净增加租金。
(十)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原单位已将安置费拨给安置城市的民政或房管部门购建公房,该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由哪个单位发给?
住房产权属原单位的,住房补贴应由原单位发给;住房产权已移交民政部门或房管部门的,住房补贴由相应的产权部门发给,或在房租中减免。
(十一)在执行房改售房政策的前提下,单位是否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一些限制性规定?
所有单位必须执行城市统一的房改政策,凡符合出售条件的公房必须按规定出售。对外单位住本单位住房的住户应与本单位住户一视同仁,另有约定的除外。单位为稳定职工队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购房职工为本单位服务的年限等制订一些具体规定,报市(县)房改办批准后执行。
(十二)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家属是否可以购买现住公房?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家属只要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又符合房改购买公房条件的,均可购买现住房。
(十三)职工购买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面积如何控制?
职工按新政策购买现已租用的现住房,每户限购一套,一户购房建筑面积按省批准的控制标准掌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提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经省批准后执行。教师和离休干部住一处住房的,面积可再放宽8~10平方米。超过标准的面积执行市场价。已按原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面积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四)职工购买新房面积如何控制?
购买现住房控制标准不能作为建房和分房标准,也不能作为购买新房的标准。职工购买新房(指1995年7月1日及以后新建住房和腾空分配的住房),仍按国发〔1983〕193号文件规定的住房控制标准放宽5平方米控制,超过5平方米以上部分执行市场价。
(十五)户口(非农业户口)在单位集体户内,生活基地在城镇的地质、勘探等部门职工,可否允许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房?
允许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房。
(十六)公房出售后,小区内的绿化费、垃圾清理费由谁负担?
按建设部颁布的《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乡、镇政府聘用的农村户口的干部,可否购买公房?
不能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房。
(十八)不是独立核算的外地派驻的单位,其售房审批手续如何办理?售房款如何管理?
由公房所在的市(县)房改部门审批。售房款归公房产权单位所有,用于购建房。在使用前可由派出的单位所在的市(县)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管理。
(十九)职工异地调动,可否按房改政策换购住房?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经组织批准跨市(县)调动工作,本人要求换购住房的,可准予换购。职工已购的住房,按退房时当地房改规定的成本价成新折扣后由售房单位或所在单位、房管部门收购,职工凭单位和当地房改或房管部门证明,至新单位按届时房改确定的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但不得重复享受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和一次付款折扣。假如退房时已把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和一次付款折扣计算进去退还原单位的,则到新单位也可享受各项折扣政策。
(二十)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因面积不足等原因今后可还换购住房,差价怎么结算?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位有可能时可准予换购:职务(级别)提升,原购住房建筑面积少于国家规定住房控制标准的;职工首次购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国家规定住房控制标准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原则上按《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房标准的规定》(国发〔1983〕193号)的上限掌握,即厅级干部90平方米、县处级70平方米、科级60平方米、一般干部职工50平方米。原住房由新售房单位收购。换购住房的房价结算,按职工异地调动换购住房房价结算办法办理。
(二十一)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以后,进入市场出售,可否再享受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
不能再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
(二十二)单位可否将尚未开工或尚未竣工的住房按现行房改政策和售房价格出售给职工?
住房未竣工验收以前,不得按现行政策提前出售。
(二十三)产权明确但尚未领到产权证的公房可否出售?
产权明确,但尚未领到产权证的公房,凭县以上房管部门的证明,可以向职工出售。
(二十四)非因公出国人员的原住房可否出售给原住户?
承租人已出国定居的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房。对非因公出国但尚未定居的人员,暂缓出售公房。
(二十五)一户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但每一套均未达到规定的面积标准,可否允许合并计算面积,超面积标准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一户只能购买一套住房。
(二十六)房改中“户”的含义如何理解?
承租人夫妇(或一方已故或离异的单职工)与未成年或未达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子女为一户。
(二十七)有城市常住户口的职工,配偶在部队服役,职工购房时,在部队的配偶可否计算家庭人口?
可以作为家庭人口计算。
(二十八)产权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房时,职工配偶单位原来付出的住房投资补助费应如何处理?
售房款应归产权单位所有,配偶单位原来付出的住房投资补助费不再结算,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十九)单位购买通过国有土地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上建造的商品住房,可否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
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商品住宅,可以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但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不得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
(三十)退休职工让其子女顶替参加工作,本人户口已迁往农村,仍住原单位公房的,是否可以购买?
本人户口已迁往农村的退休职工不得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同户顶职的子女如另外无住房的,可以购买原住公房。工龄折扣按该子女本人的工龄计算。
(三十一)单位组织集资建房,原商定是由职工全额投资的,是否可以按房改政策出售给集资的职工?
原则上应按原商定的意见办,但应确认个人拥有住房所有权。
(三十二)职工按成本价购房如何计价?
职工按成本价购买现住房,按下列公式计价:成本价×(1-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双方工龄之和-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1-现住房折扣率)×(1±地段增减率±结构增减率±层次增减率±朝向增减率)=新房售价(元/平方米)
职工按成本价购买新住房,按下列公式计价:成本价×(1-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双方工龄之和-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1±地段增减率±结构增减率±层次增减率±朝向增减率)=新房售价(元/平方米)
计价公式中参数统一如下:
(1)成本价是指经省批准的当地当年新房成本价;
(2)年工龄折扣为0.6%;
(3)年折旧率为2%,竣工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4)现住房折扣1995年6月底前统一定为5%;
(5)装修、设备增减另计;
(6)面积一律以建筑面积计价;
(7)按上述公式计价,低于省规定最低价的按最低价计算。
(三十三)房改售房中工龄折扣由谁负担?
由售房单位直接从房价中扣除。
(三十四)双职工一方已去世,购房时已故职工的工龄可否计算工龄折扣?
双方职工一方已去世,另一方未再婚的,购房时已故职工生前的工龄可予合并计算工龄折扣。
(三十五)职工超过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没有办理离退休手续或仍继续工作的年限可否享受工龄折扣?
超过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不再享受购房工龄折扣。但因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而留任的,工龄可连续计算。干部离休制度实行以前的工龄可按实计算。
(三十六)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一次付清房款给予多少折扣?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一次付清房款的,由售房单位给予实际房价款20%的折扣。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不得低于30%,超过30%部分,可给予超过部分25%的折扣。
(三十七)这次房改出售公房有没有规定最低限价?
规定了最低限价。即职工按成本价购买现住房时,经过折旧并在扣除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和各项调节系数后,实际售价低于最低限价的,按最低限价计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最低价定为:杭州、宁波、温州三市不低于180元;嘉兴、湖州、绍兴三市不低于160元;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及其他市(县)不低于140元,省定的贫困县和经济条件差的县以下建制镇不低于120元。
(三十八)职工购房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如何办理,采取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的,产权证怎么处理?
职工购买住房后,一般可由售房单位统一到住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凡一次付款的,“两证”发给购房者;分期付款的,“两证”留售房单位,付清房款后,发给购房职工;抵押贷款的,“两证”作为抵押物,待贷款还清后归还给购房职工。
(三十九)什么是楼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怎么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
楼房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自行车存车库等;公用设施是指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邮政信箱、垃圾道、烟囱、供电干线、共用照明、天线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10~15%;二是购房人按新房成本价的1%交纳,共同建立共同用部位维修基金。一般由市(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按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本金不动,利息用于维修费用。
(四十)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可否出售?
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出售问题,由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房改政策另行制定。在三部未颁发出售住房的政策之前,各地一律不得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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