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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603
  • 【发布文号】豫地税函[2001]64号
  • 【发布日期】2001-04-26
  • 【生效日期】2001-04-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1〕64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今年一季度,全省共征收屠宰税3137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9.54%,减收762万元。为确保完成全年收入任务,做好屠宰税征管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组织收入。 在一些县乡,屠宰税是地税收入的重要税源,各级地税机关在未接到省局停止征收屠宰税通知之前,要按照全省地税工作会议的总体要求,积极组织屠宰税收入。要认真分析屠宰税下降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屠宰税下滑的趋势。

二、坚持依法征税。 各级地税机关在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颁布的《河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各项规定,坚持依法治税,依率计征,严禁按人口、地亩向农民平均摊派屠宰税,加重农民负担。坚持杜绝收“过头税”等违纪违规行为。

三、搞好协税护税。 在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中,要注意发挥协税护税组织的作用,要搞好税法宣传,加强协税、护税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行政策的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针对屠宰税征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以取得重视和支持,确保屠宰税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200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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