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我省 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我省
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决定
(1984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
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决定如下: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一、我省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在 刑事诉讼法第 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第 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一审期限以及第 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二审期限内不能办结的,侦查羁押期限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审、二审期限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二、确定我省赤水、习水、仁怀、道真、正安、务川、沿河、德江、松桃、石阡、从江、黎平、榕江、锦屏、剑河、荔波、罗甸、三都、平塘、瓮安、盘县、镇宁、关岭、紫云、普定、望谟、册亨、安龙、兴义、兴仁、普安、晴隆、威宁、赫章、纳雍、织金、毕节、大方等三十八个县(自治县、特区)的边远区为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
三、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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