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双拥优抚工作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双拥优抚工作的通知
(平政〔2003〕37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重点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拥军优属政策,支持部队现代化建设,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现就进一步做好双拥优抚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双拥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国防观念和双拥意识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是我党、我军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光荣传统。做好新时期的双拥工作,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加快我市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双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始终把做好双拥工作作为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完善制度,狠抓落实。要将双拥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教育整体规划,充分运用宣传媒介,积极进行经常性的双拥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国防观念和双拥意识。要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认真按照河南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新颁发的《河南省 <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豫拥〔2003〕1号)要求,广泛深入开展争创双拥模范县(市、区)、拥军优属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将争创活动纳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评比,促进拥军优属政策在基层的落实,不断提高全市双拥工作的整体水平,努力实现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的工作目标。
二、进一步做好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把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积极主动地做好接收安置工作。安置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专业对口和个人特长,安置去向应为效益较好、能正常发放工资的单位。人事、劳动部门要根据部队提供的随军手续,一年集中安置一次,并按照随军家属工人或干部的身份予以相应安置。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党政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的企业要积极主动接收,及时安排上岗。非停产、破产企业,不得安排烈属、现役军人的配偶、革命伤残军人下岗。企业应当在劳动用工中对烈属、军属和革命伤残军人实行优先上岗、优先聘用。对确因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下岗的随军家属,企业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免费提供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并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三、认真落实抚恤优待政策,切实解决优抚对象的生产生活困难
(一)革命伤残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抚恤补助款要及时足额发放,在国家抚恤补助经费下拨之前,各县(市)区财政要先予以垫支,及时足额拨付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负责集中统一发放。
(二)切实做好取消乡统筹后的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按照税费改革政策规定和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税费改革中优待工作的通知》(豫民优〔2002〕4号)精神,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优抚经费(包括对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对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的优待金,农村义务兵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人员的增优资金等),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要达到当地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70%。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实际需要及时拨付民政部门,保证每年“八一”前发放到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拨付或扣减优待金。
四、搞好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建设,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豫政〔1999〕28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平政〔1999〕37号)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整有关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逐步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正常增长机制,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规定,以及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转发 <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豫民优〔2002〕18号)关于“2003年第一季度出台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政策”的通知精神,建立平顶山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自然增长的对象是:革命伤残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红军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还乡退伍军人。
增长标准为:革命伤残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增长6元,年72元;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增长5元,年60元;带病还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增长4元,年48元。
所需经费市、县(市)区各负担一半,列入财政预算,与其他优抚经费一块划拨,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
五、认真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减免补助政策,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的问题
为解决优抚对象特别是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的问题,各县(市)区要建立优抚对象医疗减补助制度和定期巡诊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项经费,所需费用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各级医疗卫生部门要设立优抚对象优先优惠标志,出台优惠减免规定,明确减免项目、范围和减免幅度。各级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免收挂号费、接诊费和注射费,床位费减收30%,各种仪器检查费、化验费减收20%,治疗费减收20%。
六、切实加强各级双拥办建设
各级双拥办是协调军地关系的职能部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建设,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拨付专项办公经费。各级双拥办公室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双拥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加强思想作风建设,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要加强硬件建设,改善办公条件,做到办公有地点、活动有经费、工作有成效。
二○○三年六月三日
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通知> 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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