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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 加强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实行高级技术工人技能津贴的通知
  • 【发布单位】83103
  • 【发布文号】渝劳社发[2001]1号
  • 【发布日期】2001-01-02
  • 【生效日期】2001-01-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 加强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实行高级技术工人技能津贴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
加强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实行高级技术工人技能津贴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1〕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财政局,各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大型企业:
为实施党中央作出的西部大开发的重大战略政策,实现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和超常发展的奋斗目标,调动广大职工学习技能的积极性,配合企业建立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力争达到国家提出的“十五”期间使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覆盖到通用性强、技术复杂、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和消费者利益的主要职业(工种)的要求,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到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中的巨大作用,现就进一步贯彻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相结合原则、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能津贴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把职工培训制度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职工培训长远规划和具体培训方案。
建立健全技术工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技术档案,在企业内部形成一条畅通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培训渠道,逐步建立一支以中级工为主体,高级工为骨干,技师、高级技师为带头人,结构合理,适应经济、技术发展要求的技术工人队伍。
技术工人职业培训经费由社会、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企业应全面落实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培训使用的经费应不低于职业教育经费总额的50%。在条件允许时,应按照“教育发展与经济发展同步或超前”的原则,逐步增加对职工教育经费的投入。
企业在内部分配时,应向在技术岗位上工作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倾斜,并可参照我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其工资标准。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高级技师应参照高级工程师、技师应参照工程师、高级技能(高级工)参照助理工程师的待遇执行。

二、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从2000年7月1日起,我市首先在国家规定的90个及市内确定的83个技术性较强、服务质量要求较高和覆盖面广、流动性大的职业中实行就业(上岗)准入控制,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从事这些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用人单位在本《通知》之前已经招用了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应积极组织职工参加岗位培训,使从事技术工种人员逐步达到本工种岗位的职业技能要求。参加工作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或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者,可参加中级职业资格鉴定;参加工作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或已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5年以上者,可参加高级职业资格鉴定;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者,可参加技师资格鉴定;取得技师资格证书2年以上者,可参加高级技师资格鉴定。
2001年1月1日以后,全市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鉴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在统一标准、统一考务、统一试题、统一考评员的基础上,统一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持有外地或其他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在上网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重新认证核发。

三、实行技能津贴的范围、标准。
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受聘从事本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在岗技术工人,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可享受相应的技能津贴。
技术工人技能津贴的标准为:高级工每人每月50元;技师每人每月100元;高级技师每人每月150元。
技能津贴在成本中列支。
技术工人技能津贴制度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实行技能津贴的审核办法。
企业应于每年初将本企业符合实行技能津贴条件的技术工人名单和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证明材料,经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审查同意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
2001年1月1日以前已取得的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在申报2001年技术工人技能津贴时一并附上,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未受聘在本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不得享受技能津贴。

五、区县(自治县、市)属企业技术工人的技能津贴标准及实施办法,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中央在渝企业、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01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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