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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昆明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规则
  • 【发布单位】82305
  •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7]92号
  • 【发布日期】1987-05-11
  • 【生效日期】1987-05-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昆明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规则

昆明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规则

(1987年5月11月市政府
以昆政发〔1987〕92号文批转)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交通管理,现根据国家城建总局《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若干规定》,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车、船乘坐规则》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我市城市公共交通的管理范围包括国营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以及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内各单位和个人从事出租汽车及其它营运性客运的车辆。

第三条 凡参加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业务的,必须按市政府昆政发〔1986〕180文件的规定到市公用事业局办理有关手续,并做到交通监理手续齐全,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四条 市区站点的设置,由公用局征得市公安、规划部门同意后,根据道路条件和方便群众,利于集散、转乘等情况设置,近郊和远郊的站点,应按沿线工矿企业、学校、风景点和集镇的分布合理设置。
站牌应按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统一规定设置,做到标志明显,并标明线路、全线站点、票价、行车方向、本站站名及头班车、末班车时间等。
调整或撤换站点、站牌、调整线路的应经审批机关同意。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侵占、毁坏、拆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违者,除负责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因城市建设或其它原因必须改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变更运行线路时,须征得市公用事业局同意,并应提前在沿线公布。工程完工后,需要修复的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复原或重建。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妨碍公共汽车车辆的正常运行。
禁止在公共汽车的站点旁边或候车棚内摆摊设点,公共汽车站牌二十公尺内不得停放其他车辆或堆放物品。

第七条 乘客乘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按顺序排队依次上车,先下后上。不得翻越围栏抢上抢下,对老、幼、病、残、孕妇乘客应给予优先上车,主动让座。
(2)不拦车、扒车、挂车、追车、爬窗乘车,不辱骂殴打驾售人员,车到终点站应下车。
(3)车辆因故障或事故停驶或车上发生突发案件和其它紧急情况时,要听从驾售人员指挥,积级给予配合,不自行开启车门强行上下。
(4)赤膊者、酒醉者、衣服严重油污者,无人护送的精神病患者及无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乘车。
(5)乘车时应注意安全,不得将头部及手臂伸出窗外。
(6)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腐烂物品及其它危险品乘车,携带易碎物品乘车,应妥善包扎好,不影响其它乘客。
(7)保持车厢内卫生,禁止在车内吸烟、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不在车内打闹、斗殴、大声喧哗,不在座位上躺卧,不占据座席放置物品。
(8)爱护车内的各种设施,不污损和随意搬动车内的设备,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9)行车途中不得与驾驶员谈话,非本车驾售人员不得从驾驶门上下。
(10)乘客在车内拾到钱物应交给售票员或交到调度室,不得自行处理,乘客在车内丢失物品,可到车队查询。
对违反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而造成意外事故的,由肇事者本人负责。

第八条 乘客乘坐公共汽车,应遵守下列购票规定,违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乘客上车后,应主动购票。下车时,主动出示车、月票。拒绝驾售人员验票的,按无票乘车处理。
(2)每一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超过一百一十公分的儿童乘车,超过一人的,按规定购票。
(3)每一乘客可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二十公斤、体积不超过50×50×50公分的行李包裹,超过的,按规定购票。
(4)儿童集体乘车,按实际人数购票。
(5)售票员按规定报站,越站超乘但主动补票的,按所超站数补票;故意越站超乘又不补票的,按全程票价补票。
(6)无票乘车的,按全程票价的2倍补票。
(7)使用废票乘坐市区、近郊区路线的,罚款二元;乘坐远郊路线的,按全程票价的3倍补票。
(8)使用过期月票乘车,自票面月份的次月一日起补票;冒用、涂改或更换月票照片的,自当月一日起补票。补票办法,按其所乘路线全程每日往返两次计价,补至被发现之日止,并没收其废、假月票。
(9)车票限当日次乘坐有效,特殊情况,经售票员安排换乘时,所持车票继续有效。
(10)市区、近郊路线车票出售后,一律不退票。

第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不断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调度员、驾驶员、售票员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积极做好工作,主动热情为广大乘客服务。要求做到:
(1)调度员要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行车作业计划,合理调度车辆。
(2)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调度、做到起停平稳,不甩站、靠站准确,安全准点运行,认真执行操作规程,爱护车辆设备,保持车容整洁。
(3)售票员要严格执行服务规程,文明服务、礼貌待客,不夹伤、挤伤乘客。沿途认真报站,积极走动售票,认真验票,主动照顾老、幼、病、残、孕妇等乘客,对乘客间的争吵,应予劝阻。服从调度安排,配合驾驶员保持车辆整洁。
对违反本条款规定的驾、售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停职检查、警告、记过等处分。
因调度不当或公共交通企业的过错而造成车辆停运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及其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昆明市公用事业局
一九八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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