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破坏水利水保设施的通令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破坏水利水保设施的通令
(1982年8月11日)
解放以来,我省修建了大量水利水保工程设施,对改变农业生产基本条件,战胜水旱灾害,促进生产发展,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但近几年来,破坏水利水保设施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地方还比较严重。此种违法行为,必须严加禁止。为此,特通令如下:
一、严禁在渠道、河堤、库塘以及划定的安全保护区以内挖窖、扒口、盖房、建窑、掏沙、取土、葬坟和侵占土地进行耕种;
严禁毁坏、盗卖、拆分排灌机电设备、渠道衬砌板、堤防护坡物料、防汛抢险器材、交通和通讯照明设备;
严禁盗卖和乱砍滥伐库塘周围、堤渠树木;
严禁在库塘、江河、湖泊炸鱼、毒鱼、电鱼、偷鱼。
二、严禁侵占和毁坏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仪器、设备;
严禁毁林开荒和垦种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
严禁盗卖、乱砍滥伐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乱铲具有水土保护作用的草皮;
严禁在江河、湖泊、水库倾倒废弃的土石、沙料、矿渣和垃圾。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向干部和群众广泛宣传水利水保设施修建不易和它对农业生产的重要作用,教育干部和群众认真执行保护水利设施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颁布的《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切实保护好各种水利水保工程设施。要责成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和管护制度,坚守岗位,加强管护,与一切破坏水利水保设施的行为坚决斗争。
四、对保护水利水保工程设施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利水保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违反本《通令》,破坏水利水保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政府查明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追回财物、修复工程设施、补栽树木、责令赔偿损失、罚款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惩处。对聚众破坏的策划者和组织者,要坚决打击。
对失职、渎职的水利水保管理人员,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严肃处理;支持参与破坏活动的加重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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