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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清退计划 外民办教师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政[1994]51号
  • 【发布日期】1994-07-08
  • 【生效日期】1994-07-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清退计划 外民办教师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河南省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清退计划
外民办教师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豫政〔1994〕51号
一九九四年七月八日)

省教委《关于清退计划外民办教师工作的报告》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省教委关于清退计划外民办教师工作的报告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四日)

近几年来,我省在加强民办教师队伍管理、提高素质和改善待遇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1989年以来,根据《中 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为合格的计划内民办教师评聘了相应的教师职务,建立了人事档案,制定了《河南省民办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为管好、用好民办教师奠定了基础。但是,一些地方没有按照要求对计划外民办教师进行清退,甚至有的地方还在任意吸收新的计划外民办教师,致使计划外民办教师大量增加,计划内民办教师的经费被严重挤占,降低了农村中小学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证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的决定》(豫发〔1994〕5号),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就清退计划外民办教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退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1989年全省首次中小学民办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没有取得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被聘任中小学教师职务并在省教委备案的民办教师,均属计划外民办教师,都是这次清退的对象。

二、清退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通过多渠道广泛宣传清退计划外民办教师工作的重大意义,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和民办教师对这项工作的认识,耐心细致地做好计划外民办教师的思想工作。
(二)省、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对持有1989年全省首次中小学民办教师职评时,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的民办教师名单(即计划内民办教师名单)。然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计划内民办教师名单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根据通知名单,认真核准清退对象,并向各学校发送计划内民办教师名单和被清退人员通知书,对被清退人员明确提出离岗的时间和要求。各学校按通知名单核对无误后,将计划内民办教师名单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凡不在名单的予以清退。
(三)各县(市、区)、乡(镇)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豫教人字〔1986〕40号文件规定,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认真核实和详细统计各中小学校编制超、缺情况(不含计划外民办教师),并制订教师调整计划,报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四)对因清退计划外民办教师造成缺编的学校,可从超编学校调整,或由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补充,还可允许在岗教师超工作量承担教学任务,领取一定报酬。采取以上办法仍解决不了缺编问题的学校,所在县可将每年新分配去的大中专毕业生作为锻炼派往任教,定期轮换。对老、山、穷乡村缺编的学校,还可在计划内民办教师转正时,对愿意到这些学校任教的计划内民办教师予以优先照顾(具体办法另定)。省在制定招生政策时,对老、山、穷县予以倾斜,增加定向师资招生数量。在清退计划外民办教师后,要确保学校的教学工作不受影响。
(五)清退计划外民办教师,是加强民办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凡在清退工作中态度不积极、行动不迅速、清退不彻底的地方和学校,除追究行政领导责任外,还将在以后的招生和计划内民办教师转正指标分配方面予以扣减。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吸收计划外民办教师,违者,从严处理。

三、清退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清退计划外民办教师工作,由省教委具体负责,各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成立由教育、财政、计划、人事、编制、监察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开展清退工作。
(二)清退计划外民办教师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在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及时解决清退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徇私情,确保清退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各地清退计划外民办教师工作,要在9月底以前完成。各县(市、区)要组织人员对被清退的计划外民办教师离岗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书面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省政府将组织教育、财政、人事、计划、编制、监察等部门,于今年10月对各地的清退工作进行检查。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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