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 渝委办〔1997〕65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
渝委办〔1997〕65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
(渝府发〔1997〕11号)
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今年5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制发了《关于当前破产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委办〔1997〕65号文)。该文件的出台对于处理和解决当前我市企业破产工作中出现的若干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保证了破产企业职工的稳定,推动了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确保该文件的有效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65号文件的执行范围只限于1996年底以前正式进入破产司法程序的17户市级国有工业企业。考虑到当时的特定情况和政策的连续性,市各有关部门对这17户破产企业要继续坚决认真地贯彻执行65号文件的各项政策规定,并积极主动地提出对有关政策的贯彻意见和实施办法,指导、帮助破产企业清算组和收购方落实有关政策,办理相关手续,以尽快完成破产企业的收购重组工作。
二、65号文件不可能解决破产企业的全部问题。对当前破产企业中不断出现的问题,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深入调查研究,通过深化改革逐步提出解决办法;对于能够解决的问题,要以积极的态度给予帮助和解决。以后新的破产企业的有关政策 另行研究确定。
附件: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破产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略)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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