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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 关于加强我省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4]154号
  • 【发布日期】2004-07-23
  • 【生效日期】2004-07-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 关于加强我省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
关于加强我省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4]1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粮食局、发改委、经贸委、农业厅、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关于加强我省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我省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的意见
省粮食局 省发改委 省经贸委 省农业厅 省物价局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省统计局
(二○○年七月六日)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的通知》(发改经贸〔2004〕115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对发展粮食市场和规范市场秩序重要性的认识。我省是粮食主销区,粮食市场的发展对我省尤为重要。目前,我省粮食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格局已经形成,粮行米市活跃,粮食市场在搞活流通、引粮入闽、保证全省粮食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各地要适应全国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形势的变化,本着扶持、服务、培育的原则,加快我省粮食市场建设和培育步伐,促进多种经济成分粮食经营者发展壮大。同时,在粮食市场发展过程中,要注意积极引导和规范粮食经营者行为,加强管理,共同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粮食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全面摸清粮食批发、加工、零售经营者现状。目前我省从事粮食批发、加工的主要是粮食批发商、大米或面粉加工企业;从事粮食零售的主要是骨干粮店、连锁经营企业和集贸市场的个体工商户。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今年底前要在原有摸底基础上对本地区的粮食批发、加工企业以及骨干粮店、从事粮食零售的连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再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切实摸清粮食批发、加工、零售经营者的数量,经营主要粮食品种的品名、数量、来源,批发、加工和零售的渠道以及经营状况。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部署,建立包括各种所有制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批发、销售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经营情况数据统计系统,并根据工商管理部门每年的企业登记和年检情况及时进行更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地粮食行业协会要积极予以配合。

三、认真做好对粮食市场及经营者的扶持、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类粮食经营者搞活粮食市场流通、保证市场粮食供应的积极作用。要打破行政区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主体多样化”的原则,积极鼓励多种经济成份经营主体参与粮食市场建设和粮食流通。要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促进粮食批发市场建设与社会各类资源整合,发展统一配送、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吸引粮食经营者入市经营。要制定有关政策,积极扶持粮行米市发展,并为粮食加工、批发经营户,特别是大中型粮食加工、批发经营户,发展粮食经营营造更宽松的环境。要促进我省与粮食主产省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协作关系,积极鼓励、吸引粮食主产省粮食经营者来我省建厂建库,开展粮食加工、经营活动;同时,积极鼓励、支持我省粮食经营者到粮食主产区建基地、建工厂,开展粮食订单收购。各地应对各类粮食经营者一视同仁,加强信息服务,帮助协调解决粮食运输、经营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为粮食经营者提供信贷、保险等方面的服务;认真清理粮食流通环节各项不合理收费,减轻粮食经营者负担,创造良好的粮食经营环境。

四、明确粮食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各类粮食经营者都要承担起稳定粮食市场、保证粮食市场供应的义务。省里另行发布粮食经营最低库存量与异常情况下粮食最高库存数量。所有的粮食批发、加工经营企业,骨干粮店、经营粮食的连锁超市、个体工商户,粮食库存不得低于省里规定的最低库存数量;在异常情况下粮食库存不得超过省里规定的最高库存数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者的库存状况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所有从事粮食收购、批发、零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均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制度,如实记录粮食购进、销售、库存等经营情况,并定期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购进、销售、库存数量及销售价格等情况。粮食经营者应配备并使用与粮食经营相适应的、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器具。所有粮食经营者都要服从和服务于政府的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市场的稳定。

五、建立覆盖各类粮食经营者的粮食购销存统计报告制度。县(市、区)粮食局应定期向设区市粮食局报告本地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的购销存数量等有关情况,设区市粮食局汇总后定期向省粮食局报告。具体统计报告制度另行下达。

六、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监管。各级粮食、工商、质检、卫生、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要规范粮食经营者的行为,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各类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要认真履行政府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粮食经营者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斤少两、扰乱市场等不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粮食的要依法取缔,以维护粮食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七、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粮食购销存统计报告制度,是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保证粮食市场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形势下做好粮食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粮食市场管理工作中的问题。要高度重视粮食统计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各级发展改革、粮食、工商、物价、经贸、质检、财政、农业、金融、保险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粮食市场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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