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辽政发〔1986〕76号文发布)
为进一步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增强企业活力,推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改进计划管理和统计方法
一、省直各综合部门、各专业部门、各市在编制和安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时,都要在国家和地区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预留不超过百分之十的投资额度(包括自筹指标、银行贷款指标和财政安排的有偿使用资金)用于发展经济联合项目。
二、以省内企业为主体的跨地区、跨部门的比较重要的经济联合组织,可由省和计划单列市单列计划。
三、经济联合组织中承担指令性计划的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指令性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其所承担的指令性生产任务转给联合体内其它企业生产。
四、对联合开发资源、能源、交通项目,联合发展名优产品、出口产品以及综合利用的联合项目,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额度上给予优先安排。
五、经济联合组织的生产、建设、劳动、物资、财务、成本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要纳入国家统计范围。凡在我省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紧密型和半紧密的经济联合组织,以及我省参加外省经济联合组织的企事业单位,都要按省统计局的规定填送报表,报送所在地区的业务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
改进产品分配和物资供应办法
六、经济联合组织生产的产品(不包括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产品),属指令性计划的,在完成指令性计划任务后的超产部分;非指令性计划的,在按协议完成原材料供应部门收购任务后的部分,均由联合各方协商分配。企业从中分得的产品,可自行使用、销售或用于调剂企业所需其它物资。凡做为原材料用于生产的,物资部门和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抵扣原定分配指标,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平调。
七、跨地区、跨部门的紧密型、半紧密型的经济联合组织,其国家统配物资的分配指标,可随生产、建设计划下达,也可以根据联合组织的要求,划转指标或核定基数由企业所在地物资部门就地就近组织供应。原则是方便企业,有利生产。
八、各级物资部门对联合生产计划内的名优产品、出口产品,在物资分配上要给予优先安排;对联合生产新产品,联合开发资源、能源交通及科研产品的经济联合组织,在物资安排上给予适当照顾。
调整征税办法
九、对实行联合的企业互供产品配套协作,要避免重复征税。我省除生产烟、酒、化妆品等高税率产品以外的生产企业组成的经济联合组织,均可实行增值税。增值税的税率,由省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逐一审定。没有条件试行增值税的松散经济联合组织及协作产品,采取减免税的办法予以照顾。
十、经济联合组织生产的中间试验品、“七五”计划重大项目的配套产品和社会急需的省以上优质名牌产品及为名牌产品提供的零部件,确因客观因素使产品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产品税、增值税。
十一、经济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按照新产品的条件和批准权限,分别不同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经批准后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对通过联合从外省引进填补我省空白的名优产品,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产品税、增值税。
十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从联合组织分得的利润,免征调节税。集体企业从经济联合组织分得的利润,经税务部门批准,可视同增长利润,先给企业留利百分之五十,后征所得税。
十三、经济联合组织中,凡享受减免所得税照顾的企业,分得的联营利润,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原企业减免所得税的照顾。
十四、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的经济联合组织,本年实现的利润,可弥补联合组织各方上年亏损。
十五、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不包括设备转让)年净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技术转让的净收入,按五、三、二的比例用于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十六、企业用税后留利资金同其他企业联合投资所得的利润,先用于补偿投入的资金,待收回投入的全部资金后,再按规定交纳所得税,继续免征调节税。
经济联合组织产品定价原则
十七、经济联合组织生产国家指令性计划的重工业产品,因用议价原材料使成本上升,经企业努力仍出现亏损或无利的,可按价格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由物价部门核定临时出厂价格。计划外超产和允许企业自销的产品价格,按国家规定,有的执行弹性限价,有的由企业本着低于市价的原则自定。
十八、经济联合组织内部扩散的工业产品零部件,在不变动计划内最终产品价格的前提下,由企业自行商定内部结算价格。用于直接销售部分的零部件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经济联合组织内部的企业与主体厂生产同一商标的工业消费品,确因客观原因,执行主体厂价格有困难的,可按主体厂所在地价格加规定的地区差价定价。
发展资金的横向融通
二十、专业银行在国家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内,可以跨地区、跨专业向经济联合组织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办法可因地制宜。经济联合组织可统一列报项目,分项由独立核算成员厂申请贷款,分贷分还;也可以由主体厂组织统一列报项目,统一贷款,统一归还;也可以统贷分用统还,即统贷后主体厂向经济联合组织内部成员投资(上贷下拨),或者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向联合组织成员发放委托贷款(横向划拨)。
二十一、专业银行可以采取多种信用方式,如票据承兑贴现,卖方信贷,金融租赁,委托放款,代收代付等,支持经济联合组织横向资金融通。其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要相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固定资产贷款规模,不得用自有流动资金和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
二十二、外省和外市县到本地办厂、开店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由本地专业银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二十三、一些自有流动资金暂时达不到百分之三十比例的经济联合组织,如其产品确系市场需要,经济效益好,或有出口创汇能力,专业银行应发放特种贷款予以支持,并促进企业逐步补充流动资金。
改进财政、劳动、人事工资等管理办法
二十四、紧密型的经济联合组织中所属的企业,可以改变原来隶属关系。省内改变了隶属关系的企业,各项税收的上交渠道一般不变。地区间利益转移较多,应本着互惠互利原则,互相让利,自行结算。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划转基数的,省财政部门可相应划转有关地区的财政包干基数。
二十五、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内部的劳动计划指标省内可互相划转。所属企业之间领导干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调动,经人事部门审查,流向确属合理,工作确属需要的,有关部门应办理调动和落户手续。
二十六、可从技术转让收入按比例提取的奖励基金中划出一定的数额奖励直接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的有功人员。企事业单位可对在经济联合和协作中派出的工作人员,在经济上给予优惠待遇。其工资收入最高限额可比本人原工资收入增加一倍。限额内的幅度由企业根据项目的经济效益大小、地区远近、艰苦程度、时间长短、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自行确定。
二十七、为鼓励与省外联合,当我方派驻省外人员的工资、奖金由对方付给时,其派出期间原工资、奖金仍留在原企业的工资、奖金总额之内,由原企业支配使用。
二十八、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可向有关部门直接申请分配大中专毕业生。有关部门可将分配指标直接下达统一分配到经济联合组织,再由联合组织分配到所属企业;也可根据联合组织的要求,将分配指标戴帽下达或划转到经济联合组织所属企业的所在地区。
加强对经济联合的组织管理
二十九、组织经济联合,在本地区范围内的,由当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跨市的一般由联合组织的主体企业所在地的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少数比较重要、实行计划单列的由省政府批准。批准后的经济联合组织,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
三十、经济联合组织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它的合法权益如本金、利息、利润、产品和外汇留成等,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各种经济联合,都必须以共同制订的章程及合同、协议关系确定。合同和协议要经法律公证和工商部门鉴证。章程、合同、协议不受企业隶属关系改变、人事变动等因素的影响。参加联合的企业不履行章程、合同、协议或在执行中发生纠纷时,由市、省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并应按合同、协议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责任。属经济合同方面的,可向当地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并强制执行。企业主管部门及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三十一、各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明确本地区经济联合的方向、目标和重点,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积极主动地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为防止重复生产、重复建设,凡联合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履行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投资规模分别报市、省、国家计划部门审批;凡不利于宏观经济效益,不利于生产力合理布局,有害于环境保护,盲目扩大生产规模,重复建设的联合项目,企业主管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用行政手段加以干预,用经济手段加以限制。
各市和省有关部门可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里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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