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设立公司制企业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设立公司制企业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0〕205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设立公司制企业审批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九月十八日
云南省设立公司制企业审批暂行办法
一、为规范我省设立公司制企业的组织和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公司制企业,都应按本办法执行。
三、设立公司制企业,应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条件。
四、确需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除国家确定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外,一般不新设国有独资公司。确需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是情况特殊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或改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授权省经贸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规模、影响较大的,以及有特殊需要的,由省经贸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由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政府授权的部门提出);
2.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公司章程(草案);
5.其他有关文件。
五、设立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进行设立审批,只需由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和设立登记。
六、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省经贸委审批;有特殊需要的,由省经贸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1.申请报告(内容应包含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申请报告可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提出,也可由主要发起人或公司筹备组提出。
2.发起人协议书及发起人资信证明文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公司章程(草案)。
5.地州市政府(行署)或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一般限于国有企业改制或改组设立的)。
6.其他有关文件。
七、设立公司的审批事项主要包括:
1.对公司的设立和公司章程(草案)的意见;
2.出资形式和股本总额(或股份总数);
3.股权结构(设置国有股的要同时报财政部门审批);
4.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八、审批机关接到设立公司的申请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暂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尽可能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