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安徽省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1993年10月14日安徽省旅游局)
为树立良好的旅游信誉,培养一支思想、业务、作风过硬的旅游行业职工队伍,促进我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决定和国家旅游局、省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旅游行业实际,就纠正旅游行业不正之风问题,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增强纠正旅游行业不正之风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我省旅游行业职工队伍的主体是好的。但也必须看到,确有少数职工经不起商品经济的考验,为拜金主义所俘虏,致使旅游行业不正之风屡禁不止,有的甚至愈演愈烈,已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严重侵蚀旅游行业职工队伍,损害了我省在海内外的形象,如任其蔓延下去,我省旅游业将难以继续发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同志,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务必联系实际,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的有关重要论述,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决定和具体部署,提高认识,增强纠正旅游行业不正之风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做到两手抓,一手抓业务,一手抓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二、认真实施对海外旅游者的定点接待办法。为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从1990年开始,我省从饭店到餐馆、商店汽车公司(队),逐步推行了对海外旅游者的定点接待办法。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务必与旅游定点单位密切配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落实这一定点接待办法。导游人员为谋取私利,租用非旅游涉外车辆,或带海外旅游者到非定点单位住宿、就餐、购物,或一天带海外旅游者去商店购物超过二次,去餐馆用餐超过一个正餐的,一经发现,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追究旅行社的责任。为利于海外旅游者的监督,在他们下塌的饭店和所到之处的明显位置,要摆放安徽省旅游局1992年5月所发布的公告。
三、严禁旅游企事业单位超范围经营。严禁超范围经营,特别是严禁利用归属部门的垄断地位搞超范围经营,对遏制不正之风,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开展公开、平等竞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旅游局现行规定,下列行为属超范围经营:未获得开办权或代办权的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业务,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旅行社经营旅行社业务,申报待批二类社的旅行社和单位经营二类社业务,三类社经营二类社业务(省旅游局有委托和特许的除外)以及饭店(宾馆)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超范围经营行为,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四、严禁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索要小费。严禁回扣,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对收授回扣和采取各种手段索要小费或因游客不给小费而在服务中故意刁难者,一经发现,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会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严禁旅游企事业单位和导游、司机及其他旅游从业人员套取外汇。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一经发现有套汇行为,外汇管理部门将根据《 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给予处罚。
六、严禁乱收费、乱提价。各级旅游行政事业收费应坚持先报批,后收费,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旅游景区(点),参观点门票收费标准和旅游企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调整应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该备案的备案,该报批的要按程序报批,不能自行决定,还要有三个月的预报(缓调)期,不能想收就收,说涨就涨。违反收费和价格规定的行为,物价检查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严禁借自费出国(境)旅游渠道搞公费出国(境)旅游。为了发展自费出国(境)旅游,必须制止公费出国(境)旅游。经授权代办自费出国(境)旅游的旅行社,在组织“港澳游”、“新马泰菲游”、“边境游”时,严禁为一些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的公费出国旅游组团和参团,不得受理党政机关干部的公费旅游申请。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授权代办自费出国(境)旅游的旅行社,在各级政府查禁公费出国(境)旅游的行动中,要积极参加,实事求是提供情况,对已接受报名但发现是公费旅游的人员,要阻其参游,如果阻止不了,应向有关部门反映,否则,追究旅行社的责任。对组团单位属于公费旅游被制止要求退款的,应如数退还预付。在为参游人员开据收费单据时,一律加注“自费旅游不作报销凭证”的字样。
八、切实加强对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领导。省旅游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抓住重点地区、单位和问题,认真受理投诉,深入剖析案例,及时建章立制,把纠风工作逐步引向深入。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各旅游企事业单位都要有一位负责同志抓纠风工作,重点旅游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一把手和一、二类旅行社的总经理要亲自抓纠风工作,要齐心协力,真抓实干,在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中,促进我省旅游业的更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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