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决定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令第10号
  • 【发布日期】2003-11-10
  • 【生效日期】2004-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决定

(津政令第10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3年10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修改《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五、三十六条删除。

二、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流动人口管理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