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欠发达地区农业特产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欠发达地区农业特产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浙政办函〔2001〕8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1〕17号),为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决定在“十五”期间暂停征收欠发达地区的农业特产税。鉴于目前出现外销农林特产品在运输途中或在销售地被补征农业特产税的情况,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欠发达地区农业特产税征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避免欠发达地区的应纳税农林特产品在运输途中或在销售地被补征农业特产税,真正把省委、省政府的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地方财政征收机关对运销环节农业特产税涉税事项,仍按原征管办法执行。征税对象为运销的应纳税农林特产品,纳税人为贩销单位和个人,最高税率不得超过8%。
二、地方财政征收机关在征收农业特产税后,应及时为贩销单位和个人出具完税凭证和农林特产品外运证等实施管理的有关凭证。鉴于部分省(市、区)的农业特产税由地税部门征管的情况,我省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积极做好服务,及时为贩销单位和个人办理涉税的相关手续。
三、对上述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实行返还政策。贩销单位和个人在农林特产品贩销结束后,凭完税证原件向原地方财政征收机关办理农业特产税退还手续。具体的返还办法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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