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 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
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闽政〔2001〕文173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城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规划,优化配置,加强管理,确保城市供水
(一)各地在抓紧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时,要优先考虑和安排城市用水。要依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在2002年以前完成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紧缺的城市,要在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挖潜、大力节水和水污染治理的基础上,依据水资源规划实施跨流域调水。
(二)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管理。要科学确定供水水源次序,城市用水要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当地水、后过境水。逐步改过去的一个水系、一个水库、一条河道的单一水源供水为“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的多水源、多渠道供水方式,建立枯水期、连续枯水期和突发性水源事故的应急管理制度,制定供水应急预案,提高城市供水保证率。要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必须实行可开采量总量控制,并逐步减少地下水的开采量;对取用地下水已接近允许开采量的城市,不得新批取水单位和取水量;对地下水已超采的城市,严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设施,并逐步压减取水单位和取水量,积极采取回灌等有效措施,控制地下水位下降;对沿海城市和海岛要防止过量开采地下水造成海水入侵。
二、大力推进节约用水,提高城市用水效率
(一)各地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状况。各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城市规模,调整优化城市产业结构和布局时,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的承受能力,量水而行。所有城市都要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目标,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活动。城市节约用水要做到“三同时,四到位”,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用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二)加强工业节水工作,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节水是城市节水的重要环节,要逐步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到2005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要力争达到60%以上。各地要根据水资源条件和行业特点,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重点抓好火力发电、纺织、石油化工、造纸、冶金等行业的节水工作。水资源紧缺地区要严格限制新上高耗水的工业项目,禁止引进高污染、高耗水的工业项目。对已有的高污染、高耗水的用水大户,要限期完成技术改造。对洗车、洗浴、净水生产等一些特殊行业,要通过合理调整布局,严格计量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建立和实施工业项目用水、节水评估和审核制度江。
(三)加大国家有关节水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积极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应用。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中,禁止使用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要积极采用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陶瓷片密封水嘴,禁止使用一次冲洗量在9升以上(不含9升)的便器,推广应用一次冲洗量为6升的便器。凡经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审查验收达不到节水标准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开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予供水。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违反规定继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卫生器具,工程不得开工与验收,不得参加评优、评奖,对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严加惩处。各单位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要逐步更换为节水型用水器具。各地每年要划出不少于20%的水资源费和超计划加价水费,设立节水专项资金,由城市节水部门用于适当奖励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节水新技术、新设备的开发。
(四)要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技术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9个设区城市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对供水管网的全面普查,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管网改造计划并尽快组织实施。对运行使用年限超过50年,以及旧城区严重老化的供水管网力争在2005年前完成更新改造工作。“十五”期间,各级政府要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老城区、老管网的改造。新建或更新改造的管网要积极采用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优质管材,逐步淘汰自应力钢筋砼管。要积极应用检测新技术,加强供水管网的检漏、测漏工作,切实降低管网漏水率。
(五)要积极开展污水回用和中水利用。提倡污水回用于市政道路、绿化、工业冷却水等。淡水资源紧缺的沿海城市要充分重视海水淡化和直接利用,已开展海水利用的城市要扩大海水应用量和应用领域。
三、坚决治理水污染,不断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
(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抓紧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合理划分水功能区,确定纳污总量,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将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分解到排污单位,并实施跨地区河流水质达标管理制度,实行市、县交接断面水质目标责任制。“十五”期间,完成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以闽江、九龙江、晋江、汀江、敖江、木兰溪、交溪等“五江二溪”的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快各流域的污染治理、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在巩固闽江、九龙江、敖江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完成晋江、汀江、木兰溪、交溪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高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到2002年,所有设市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分区达到或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到2005年,确保12条主要水系90%的国控、省控监测断面达到或优于国家地面水Ⅲ类水质标准。积极开展面源污染治理,进一步综合治理各流域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污染。提倡合理适量地使用农药、化肥,鼓励使用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无磷洗涤剂,防止水体富营养化。严禁向江、河、湖、库水体及沿岸倾倒固体废物。
(二)重点保护好生活饮用水水源,所有设市城市都要制定改善水质的计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2003年底前,完成设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进行各种与供水及水源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禁止一切排污行为,对已被污染的为城市供水的江、河、湖、库,要采取治理措施,限期恢复水质。各设区城市应在2001年底前,建立生活饮用水源环境质量公报制度。20万人口以上城市应在2002年底前,建立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旬报制度。到2005年,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要达到96%以上。
(三)实施工业污染企业达标工作再提高工程,“十五”期间实现工业污染企业所有污染物全面达标。要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对工艺落后,污染严重,能耗、水耗高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迁,以切实减轻工业污染对水环境的压力。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提高环境管理水平,使工业污染防治从“以末端治理为主”转变为“生产全过程控制”,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四)大力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的建设,提高我省城市污水处理水平。到2005年,全省设市城市至少应建成一座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率达45%以上;福州、厦门、泉州市等大城市污水处理率达60%以上。闽江流域、九龙江流域、晋江流域、敖江流域上中游的县城和其他有条件的县城也应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10年,全省城市和大部分县城都要建成一座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福州、厦门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污水处理能力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城市,省里不再批准建设或转报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从2001年起,省政府每年拨出一定数量专款,作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补助或贴息。各市、县人民政府也必须从财政收入中相应拨出一定资金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在土地、各类规费、信贷、电价等方面要予以优惠。对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所购置的设备可加速折旧,折旧年限不高于16年。各地也要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
四、坚持体制创新和水价改革,促进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逐步提高水价是节约用水的最有效途径。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提高水价,逐步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科学完善的水价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尽快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方案和水价调整方案,并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水资源供求状况,逐步将水价提高到合理水平。对非居民用水要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对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按当地自来水水价的一至五倍累进加价收费,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取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节水和供水管网的改造。
(二)按照产业化发展、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方向在统一规划、统一服务质量标准、统一价格收费监管制度的前提下,引入市场机制,拓展融资渠道,加快市场化进程。除城市供水、污水管网要保证国有控股经营外,其余均可吸收各种经济成分,实现多元化投资。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进程,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实现城市污水处理事业良性发展。
(三)扩大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提高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从2001年起,在“十五”期间规划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市、县要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提出,报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各地在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时,要优先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实施。各地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国务院规定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费除委托自来水企业收取外,其余实行银行直接划拨,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
(四)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加大投资力度。城市供水、污水处理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做好项目储备,努力开辟相应的筹资渠道,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收取的涉水费用专款专用,滚动投入和积累。
五、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提高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水平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综合部署。地方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这项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要按照依法治省的要求,加快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立法步伐。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和地方标准,建立起符合我省省情、科学的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的法规体系。将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要坚决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和执法监督力度,确保各项法律、法规的全面正确贯彻实施。
(三)加强城市水资源的全面规划和管理,在制定和实施水资源规划中要明确目标,优化项目,落实措施,协调行动。水资源规划作为城市治水、用水和管水等各项水事活动的重要依据,必须具有科学性、超前性,做到高起点、高标准。城市水资源管理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要把有关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等各个环节协调统一起来。统筹考虑城市防洪、排涝、供水、节水、治理水污染、污水回收利用以及城市水环境等各种水的问题。安排好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等不同的用水需求,处理好城乡之间、生产和生活之间等各种用水矛盾。
(四)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制度,实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严格控制梯级开发。各地要强化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年审工作,严格取水许可审批。今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工程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实施排放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及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制度,切实加强对污染物排放单位的审核和监管。所有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都要限期达标排放,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有关部门要核减其取水定额,严重的要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直至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企业。
(五)各级各部门和各新闻单位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开展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使全体公民掌握科学的水知识,树立正确的水观念,增强全社会对水的忧患意识,形成“珍惜水、节约水、保护水”的良好社会风气。逐步转变落后的用水观念和用水习惯,把建设节水型城市目标变成广大干部群众共同的自觉行动。要加强舆论监督,对浪费水、破坏水质的行为予以曝光。同时,大力宣传和推广科学用水、节约用水的好办法,在全省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良好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