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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2-05-13
  • 【生效日期】1992-05-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

(1992年5月13日)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有毒必肃、贩毒必惩、种毒必究、吸毒必戒”的方针,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和制造、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从根本上消除毒品祸害,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禁毒的决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是危害社会的严重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种植。凡已种植的,不论数量多少,一律铲除毁掉。对以往种植的,要发出禁种警告书,严禁再种。对经教育自动铲除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对抗拒铲除的,依法从严惩处。

二、严禁非法保存、使用、买卖罂粟种籽、罂粟壳和各种毒品,凡私存罂粟种籽、罂粟壳和鸦片等毒品的,要一律上交当地公安机关,拒不上交的,一律予以收缴。不准在食物中使用罂粟种籽和罂粟壳,违者按贩卖毒品处理。

三、严禁扎吸各种毒品。扎吸毒品是严重违法行为,必须立即戒除。对毒瘾严重又拒不戒除者,要实行强制戒毒。对履教不改者,依法实行劳动教养。

四、严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卫生、医药、农林、化工、商业、铁路、交通、教学和科研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调拨、使用、保管、运输等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从严管理,严防流失。因玩忽职守或其他原因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失的,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五、严厉打击制造、贩卖毒品和提供场所,容留他人扎吸毒品或教唆他人扎吸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司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动作,积极开展缉毒行动,对侦破的各种毒品案件,要加快侦审和批捕起诉工作,该拘留的拘留,该教养的教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限令所有毒品违法犯罪分子,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截止到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和坦白自首,交出罂粟种籽、罂粟壳、毒品和扎吸毒品工具。隐瞒和逾期不报者,一经查出,坚决依法惩处。
全省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各界人民群众要立即行动起来,积极投入禁毒的斗争中来,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线索,揭发检举毒品违法犯罪分子。对积极揭发检举犯罪活动,协助查破案件有功的人员或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对知情不举、包庇犯罪和威胁报复陷害检举人的,要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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