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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字(1999)37号
  • 【发布日期】1999-06-01
  • 【生效日期】1999-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冀字(1999)37号)




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在全省范围内,对小煤矿进 行了认真的治理整顿和执法大检查,特别是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按照全国“关井压 产”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我省进一步加大了对小煤矿的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 成效,同时,管理工作也明显加强,采矿秩序和安全生产有所好转。但是,今年以 来,无证小煤矿非法开采在一些地区又有回潮,有证小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也出现了 许多问题,重大事故连续发生,仅1-4月份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 8起,死亡105人,同比上升166.7%和337.5%,使国家和人民生命 财产遭受了巨大损失,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为进一步加大对小煤矿治理整顿工作力 度,杜绝无证非法开采,加强有证小煤矿安全管理,防止重大事故发生,实现安全 生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制止非法开采和确保小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意 义。无证小煤矿非法开采和小煤矿重大事故的连续发生,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 产造成严重威胁和巨大损失,而且极易引发各种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改 革与发展大局。国务院关于坚决关闭非法开采和布局不合理小煤矿的重大决策,不 仅是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搞好煤炭行业结构调整、促进煤炭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由 之路,也是实现安全生产、维护稳定与发展大局的治本之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 关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保持高度一致,正 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眼前与长远、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既要认真抓好 小煤矿的治理整顿,坚决落实“关井压产”目标任务,也要切实加强对小煤矿安全 生产的管理、督导和监控;既要严格坚持对事故处理“三不放过”的原则,更要认 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各产煤市县党政领导班子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研究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采取果断有效措施,坚决杜绝无证非法开采和小煤矿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小煤矿的治理整顿和安全生产管理,并把此项工 作列入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为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的方针,巩固治理 整顿成果,本着从严要求,突出预防的原则,要把制止无证小煤矿非法开采和小煤 矿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各市、县、乡镇党委、政府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 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小 煤矿治理整顿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排除处理。省考核办要把对小煤矿 治理整顿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列入对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 重要内容,对因管理不善而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当年不得评为实绩突出。各市也要 将此项工作列入对县(市、区)的工作目标,并严格考核。

三、各有关部门要恪尽职守、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地质矿产部门要按照统一 规划、合理布局、规模开采、生产安全的原则,严格审发《采矿许可证》,依法取缔 无证非法开采的小煤矿;煤炭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对“四证齐全”的小 煤矿,由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测量填图,统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统一制定水、火、瓦斯、煤尘、顶板五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统一对从业人员进 行培训,统一救护的“五统一”安全管理模式进行管理,消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 条件的矿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小煤矿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 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无证非法开采或明令关闭停产的各类煤矿,电力部 门不得供电,其他单位不得转供电;公安部门不得给予爆破器材使用权,有关单位 不得供给火工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营业执照;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 土地使用权;银行不得为其开设账户和提供贷款。上述部门和单位如有违反,要按 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当事人违纪违法责任。

四、加强矿区巡回检查和小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服务。对小煤矿加强监督 检查,是防止非法开采,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各市政府每年 要组织两次;县(市、区)政府每年至少要组织四次;乡镇政府要每月组织一次。 劳动、煤炭、地矿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要建立督查档案,检查结果, 要由组织者和被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意见。对查出的隐患登记造册,限期整 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关闭, 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小煤矿的技术指 导和服务,组织技术力量对受奥灰水、高瓦斯、煤自燃威胁小煤矿的技术、装备和 管理条件进行论证,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方案,并做好生产中的技术指导工作。要 加强对小煤矿矿长、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 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省市 煤炭管理部门要抓好小煤矿正副矿长的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通过培训使矿长依法 办矿,管理人员依法管理,矿工能够自我防护、自我救护,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主要产煤市要加强煤炭监督检查和管理队伍建设,健全机构、充实人员、保证 经费,为其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如实报告、及时抢救、严肃处理重大事故。中央要求:“重大突发性事件, 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疫情以及其他重要紧急情况,要随时发生随时报送,向 中央报送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六小时。并要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和原因、 后果,以及吸取教训、开展工作的情况”。各市、各部门对于煤矿重特大及特别重大 事故,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晚于事故发生后4小时报送省委、省政府,重大事故 在12小时以内上报,不得迟报或瞒报。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在接到事故报告 后,要及时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千方百计抢救矿工 生命,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省政府即将颁发的《河北省小煤矿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是我省为保证小煤 矿安全生产,对小煤矿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行政规章,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 认真贯彻落实,凡是不认真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小煤矿 安全生产的决定、政策,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要坚决追究 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凡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主 管领导受到处分的,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也要给予同等处分,性质严重触 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刑事责任。

对发生事故和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主,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严 制裁;对发生事故后迟报或隐瞒不报的,要加重处分;对发生事故后逃匿的矿主和 有关责任人员,公安部门要限期追捕归案,司法部门要依法从重从快公开处理,决 不允许触犯刑律的罪犯逍遥法外。

六、加强舆论宣传与监督力度,为取缔无证非法开采,搞好小煤矿安全生产创 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矿山安全法律法 规和省委、省政府治理整顿小煤矿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治理整顿和安全生产的先 进典型。对违反矿山安全法律法规,不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的 行为、无证非法开采和重大事故进行曝光,追踪报道,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实 事求是地提供情况。

其他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考核,参照本意见执行。


199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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