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委、 石化厅关于贯彻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实施 细则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委、
石化厅关于贯彻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实施
细则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1993年11月29日桂政发〔1993〕97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经委、石化厅《关于贯彻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发〔1987〕14号)及化工部、国务院经贸办联合公布的《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劳发〔1992〕677号)的各项规定,加强我区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我区的具体情况,对贯彻《条例》及《实施细则》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新建、扩建、改建企业(以下简称“三建”企业),必须按以下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申请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不分投资规模大小及资金来源,都应经企业所在地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召集经委、计委、化工、公安、卫生、环保、劳动、工商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审议,并考虑全区合理布局的因素,批准项目立项,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严禁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二)申请生产非剧毒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一律经企业所在地的地区行署、市以上(含地、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然后按不同投资规模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报化工主管部门备案。
对国家另有专门规定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项目立项后,企业应委托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在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专篇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四)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化工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
(五)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自治区经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生产非剧毒化学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项目审批权限由地、市以上(含地、市)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符合规定的由主持审查单位批准。
(六)生产化学危险物品“三建”企业的项目建议书(或申请报告)应按《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要求,附有关化学危险物品的技术资料。初步设计应包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各项内容。
(七)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消防“三同时”的规定,项目建成后,由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才能投料试产,试产期为三至六个月。在试产期间,经环保、卫生有关部门测试,各项指标都达到设计要求,并填写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表后,经有关部门进行投产验收合格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才能正式生产。
(八)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引进项目和“三资”企业。按上述原则办理审批手续。
(九)凡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三建”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不许投入生产。
二、关于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划分
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划分,国家已有标准的应从其标准;尚未列入国家标准的产品,暂按铁道部铁运〔1987〕902号文公布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划分执行。新研制的化学危险物品,其毒性程度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时,划为剧毒品:
小鼠一次经口:LD50≤10mg/kg
小鼠吸入2小时:LC50≤50PPM
兔经皮: LD50≤10mg/kg
三、关于新研制的化学危险物品的理化特性及毒性评价分工
新研制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对其理化特性及毒性毒理进行测试评价,其中,理化特性由广西化工研究院进行测试并提出报告;毒性评价、车间空气最高允许浓度由自治区卫生防疫站进行评定并提出报告;毒性毒理、急救及治疗原则等由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进行评定并提出报告。
理化特性及毒性评价的具体项目,按化工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今后凡是新开发的具有毒性为中度危害以上的化工产品,都必须向自治区石化厅申报《新添毒物申报书》。
四、关于新研制的化学危险物品的技术转让
(一)新研制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通过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中试成果鉴定后,方能转入工业化生产或成果转让。
(二)中试总结报告必须包括有关安全技术、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和废弃物治理措施的内容,以及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
中试成果鉴定会应有化工、劳动、公安、卫生、环保部门参加。
五、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按化工部的规定,对每种产品进行毒物登记和安全登记,上报自治区石化厅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登记办公室审批,领取《毒物登记证书》和《安全登记证书》。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或不符合条例不予登记取证的产品,不予发放或更换产品生产许可证。
六、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操作工人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并经企业进行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作业证才能上岗独立操作。属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由劳动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才能操作。
七、专职从事经营、储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非工业生产企业,不属于《生产许可证》的核发范围,其经营、运输许可证的发放和安全管理要求,按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八、本意见未提及的其他事项,均按《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全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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