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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8年 普通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5
  • 【发布文号】武政[1998]63号
  • 【发布日期】1998-06-02
  • 【生效日期】1998-06-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8年 普通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8年
普通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1998年6月2日武政〔1998〕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部属驻汉企业、事业单位:
1998年我市预计接收安排国家任务的普通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中专毕业生)10900人,各类自费大中专毕业生4000人,共计14900人。为切实做好今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深化毕业生就业体制改革,有序地推进毕业生就业的市场化进程,积极吸纳本科以上高层次毕业生。加强宏观调控,拓宽毕业生就业领域,科学、合理地配置毕业生资源。按照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要求,突出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中的高科技化行业,着重配置第二产业中的钢铁、汽车、机械、化工等优势和特色行业,第三产业中的商业流通、金融保险、交通通信、房地产、旅游、信息咨询等新兴行业的人才队伍。重点保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人才需求,加强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人才队伍建设,把人才的配置覆盖到全社会。

二、国家任务的本、专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主要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市属及部属在汉用人单位(指非教育系统)接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鼓励有条件和有安置能力的单位多吸纳高层次毕业生,特别是毕业研究生。对接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及城区生源的专科和中专毕业生,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毕办备案(教育系统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报市教委审批),即可纳入就业计划接收安置。非教育系统用人单位接收本市生源的师范专业毕业生,须报市教委批准,方可纳入就业计划派遣。市郊区县生源的毕业生,原则上应在市郊区县就业。农业院校农科专业的毕业生,原则上应在农业系统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就业。

三、师范类(含非师范院校的职业师资班及音乐、美术师资班)毕业生均在教育系统通过一定范围的“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市属师范院校城区生源的毕业生,可在全市教育部门内就业;市郊区县生源的毕业生,只能在市郊区县教育部门内就业。省、部属师范院校派遣到我市的毕业生,由市教委统一推荐安排,其中签订了就业协议的,经市教委审批,按协议就业。鼓励符合师资条件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到各级各类学校任教,对经过学校考核合格的,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予积极支持。非教育系统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以补充师资的,应报市教委备案后,由市毕办派遣。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按市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由办学部门负责面向生源地区或行业对口单位安排就业,也可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就业。中专学校应举办或通过各种形式的供需见面活动,向用人单位积极推荐毕业生。要重视就业信息的收集工作,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企业、事业单位就业。

五、定向委培毕业生应按合同在定向、委培的单位或地区就业。外地定向、委培毕业生特殊原因需到我市就业的,应征得原定向、委培单位(地区)同意并报市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自费毕业生在生源地区自主择业。对外地生源自费毕业生,我市原则上不接收安排。对在我市落实了接收单位、具有学士学位的本科自费毕业生,可视同国家任务毕业生派遣。

六、鼓励毕业生面向多种所有制单位就业。凡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非公有制性质单位就业的国家计划内普通高校毕业生,与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国家任务计划的专科毕业生到市郊区县就业,不受生源地限制,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协议,由市郊区县人事局审批,送市毕办备案(教育系统接收此类毕业生,由市教委审批)。城区大中专毕业生及外地生源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到市郊区县就业,只转行政和档案关系,户粮关系由毕业生自主确定,既可落在城区,也可落在市郊区县。对自愿到市郊区县就业的城区自费毕业生,可视同国家任务毕业生派遣,档案转入用人单位,不转户粮关系,服务期为三年。外地生源中专毕业生到市郊区县就业,须报市毕办批准方可派遣。到我市郊区县就业的外地生源专科以下学历毕业生,其行政、档案、户粮关系均转入工作地所在的市郊区县。

七、为控制我市人口规模,减轻城区就业压力,今年对外地生源专科及专科以下学历毕业生进城区就业将实行总量控制。市属及部属在汉企业、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接收外地生源专科以下学历毕业生的,应报市毕办审批(教育系统用人单位接收此类毕业生报市教委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纳入就业计划派遣,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收。各部属驻汉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对口部委计划分配的毕业生,应先将接收计划报市毕办备案,纳入全市毕业生就业计划后才能派遣。

八、对在规定时间内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武汉生源本、专科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由市毕业生调配部门根据毕业生生源、专业及重点发展行业的需要制定指导性就业计划,推荐到有关单位就业,有关单位应积极接收安排。对不服从推荐安排的毕业生,由其自谋职业。

九、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各区县、市直各主管部门在毕业生就业体制改革中应积极转变职能,根据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情况逐步建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对经推荐仍不能落实单位的市郊区县毕业生,其行政、档案、户粮关系一并转入市郊区县,由市郊区县人事部门或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推荐就业;对城区生源毕业生,其户口、粮油关系可先落在家庭所在地,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保存其档案。
对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行政、档案关系转入各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户粮关系落在该中心设立的集体户粮证,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毕业生的转正定级及聘用干部手续,毕业生的工龄从到该中心报到之日起计算。

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和事业发展的长远利益,关系到我市人才队伍建设的质量和“科教立市”战略目标的实施,意义重大。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把这项工作抓好。市计划、教育、人事、劳动、编制、财政、公安、粮食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及时、认真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因重视不够、相互推诿等主观原因产生的问题,要追究有关领导同志的责任。各用人单位要从长远需要出发,积极接收大中专毕业生。要创造条件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尽力解决毕业生遇到的困难,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大中专学校要继续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思想教育工作,引导他们面向基层,到我市经济建设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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