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 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
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
(赣府发[1994]27号1994年4月15日)
为了简化和规范税制,推进分税制改革,国务院发出通知(国发[1994]7号),决定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同时,将屠宰税和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部门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停止征收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同时废止省制定的下列税收规章:
(一)《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江西省牲畜交易税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发[1983]26号);
(二)《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开征集市交易税的指标》([62]会财字第091号);
(三)《江西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改进集市交易税征税办法和全面开征集市交易税的报告》(总字[63]423号 会财字第117号)。
二、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征收屠宰税。有关屠宰税的征收,暂按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征收屠宰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税传[1994]14号)执行。
三、继续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征收筵席税,保留该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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