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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公安厅关于 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2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0]103号
  • 【发布日期】2000-08-28
  • 【生效日期】2000-08-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公安厅关于 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公安厅关于
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0〕10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经贸委、公安厅《关于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经营管理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与省经贸委、公安厅联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经营管理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民用爆破器材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生产资料,具有易燃易爆、危害性大、突发性强、防范困难等特点。管理不慎,容易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严重损失。民爆器材历来是国家严格管制的特殊物资。为切实加强我省民用爆破器材的经营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安全管理组织的领导。全省民用爆破器材流通主管部门和经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民用爆破器材的采购、销售、储存、使用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逐项落实涉爆安全管理的人防、技防措施。确保责任、制度、措施三落实。

二、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单位的管理。民用爆破器材属国家计划经营的特殊物品,必须实行专营管理。我省民爆器材的行业管理由省经贸委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省公安厅负责。各地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名单,由省物资行业民爆器材流通管理办公室审核提出,经省经贸委、公安厅审查批准后,由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证方可办理营业执照,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设立经营网点。各级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的购销活动,业务上接受省物资行业民爆器材流通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各民爆生产企业的产品,由省物资行业指定的专卖机构统一制定购销计划、统一订购、统一销售。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辖区内的公安、工商和流通主管部门,对现有的民爆器材生产经营网点进行一次清理整顿,认真核查营业执照和经营资格,对不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

三、认真开展民用爆破器材流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整顿工作。各地的流通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民用爆破单位进行严格检查,特别对民爆器材经营单位的订购、销售、保管、运输和仓储设施、守卫力量、守卫制度、防范措施等应逐项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要责任到人,措施到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确保安全。

四、严格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经营民爆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外省民用爆破器材和生产民用爆破器材的主要原材料的,一律由省物资行业指定的专卖机构统一组织采购后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和使用非统一销售渠道来源的爆破器材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

五、有效地保护民爆器材经营企业的合法经营。从事民爆器材生产和经营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合法经营,自觉接受流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涉爆犯罪的严打斗争,对涉及内部单位人员的违法案件的处理,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分工,互相配合,从源头抓起,对民爆器材经营企业的监督和稽查要做到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地堵塞一切漏洞,坚决打击一切非法购买和生产、销售民爆器材的行为,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二000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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