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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1989]37号
  • 【发布日期】1989-09-05
  • 【生效日期】1989-09-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政〔1989〕37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强对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点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牵涉面广,政策性强。为了积累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行这项工作,目前先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石狮市和东山、平潭县的城市规划区及莆田湄洲岛进行试点。其他市、县不得擅自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若有特殊客房,应专项报经省人民政府特批,方可试行。

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仅限于国有土地。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征用成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一级市场由市、县政府专营。凡以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若需转让的。要报经政府批准,并补交地价款,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

三、我省试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批准权限为:耕地一千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市土地管理局备案。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耕地五十亩以下,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下的,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不得“化整为零”,变相扩大批准权限。

四、各试点市、县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用地指标,需列入国家下达的市、县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五、对现已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应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凡与本通知不符的,必须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并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六、各试点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工作的领导,理顺部门间的关系,不断探索,总结经验,同时,要对土地市场加强管理,吸收外资、侨资和台资所需用的土地,要以生产性项目带开发。既要鼓励外商、侨商和台商通过土地开发建设工业厂房,又要防止出现“圈地”,炒卖地皮的现象;要防止土地的非法经营活动,违反国家规定的,应依法处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九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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