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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宁市南北两山绿化条例
  • 【发布单位】82704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0-12-29
  • 【生效日期】1991-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宁市南北两山绿化条例

西宁市南北两山绿化条例

(1990年8月9日西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9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快西宁地区的绿化建设,保证南北两山绿化总体规划的实施,改善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驻西宁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街道、农村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南北两山的绿化区域:南山东起杨沟湾西至西山湾,北山东起韵家口西至小酉山。

第四条 西宁南北两山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南北两山绿化工程和综合开发工作。市、区绿化委员会分级负责南北两山的造林绿化。

第五条 绿化南北两山是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的一部分。西宁地区各单位都有绿化南北两山的义务,实行按系统、按部门、按单位划片承包,长期不变的绿化办法。

第六条 南北两山绿化工程竣工后的林业管护,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承包单位依法经营管理。

第七条 绿化指挥部和市、区绿化委员会的职责:
(一)下达实施南北两山绿化任务,划定绿化承包责任区,与承包单位签定承包合同;
(二)负责南北两山绿化的水利主体工程和主要道路的设计与建设;
(三)向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绿化用地手续,处理林业纠纷;
(四)协助承包单位选定适宜树种,购置苗木,防治病虫害;
(五)对承包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咨询工作;
(六)筹措南北两山绿化工程所需的经费;
(七)对承包单位造林、管护及林木存活率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年终评比。

第八条 承包绿化单位的职责:
(一)按照绿化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平整土地,适时种草、植树,保质保量完成绿化任务;
(二)管护维修水利工程、道路,修建配套的小型水利灌溉设施及便道;
(三)确定专人管护,做好病虫害防治和安全防火工作,巩固绿化成果,保证存活率达到75%以上;
(四)制止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化工程设施及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五)保护绿化承包责任区内的各种设施和文物古迹。

第九条 承包单位在承包区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由市人民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林权证。

第十条 采伐成材林木,必须按照《森林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承包单位在保证绿化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承包区内进行有利于绿化、美化环境的基本建设,允许从事养殖业(舍饲圈养)、种植业、旅游服务等多种经营和联办养林企业。

第十二条 绿化区域实行封山育林、育草,严禁开荒、挖沙、采石、取土、放牧、打猎、砍柴、打草、建坟、野外用火。

第十三条 绿化南北两山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经费,应贯彻国家、单位、集体和个人多渠道筹集的原则,采取在有关部门的专项经费中安排,单位和社会集资,省、市财政适当补助的办法解决。
承包单位所需的绿化经费自行解决,可分别在单位自有资金、预算外资金、企业营业外支出和绿化收益中开支。

第十四条 对在南北两山绿化造林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绿化指挥部和市、区绿化委员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五条 对无故不完成绿化南北两山任务的单位,由市绿化委员会责令限期完成。

第十六条 对破坏南北两山绿化成果和绿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西宁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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