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粮食局等八部门联合制定 《关于建立骨干粮店与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实施办法》
  • 【发布单位】福建省粮食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8-29
  • 【生效日期】2003-08-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粮食局等八部门联合制定 《关于建立骨干粮店与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实施办法》

福建省粮食局等八部门联合制定
《关于建立骨干粮店与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实施办法》

2003-08-29




最近,福建省粮食局等八个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建立骨干粮店与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实施办法》。该办法指出,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为增强政府对粮食的风调控能力,各市、县(区)政府掌握一部分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以确保城镇粮食供应和质量,确保粮食安全。具体内容:

一、确定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办法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包括部队)以及正常情况下的粮食销量,并充分考虑非常时期(包括战时)的粮食需求量,按照一定条件,分设区市、县级市、县城所在地,分别确定若干个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或其它经济成分的骨干粮店。

(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考虑粮食市场应急所需的前提下,确定一家或若干家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或其它经济成分的粮食加工企业作为骨干粮食加工企业。

(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授权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确定本辖区内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具体单位,并报同级政府备案。经确认为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单位,由辖区内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定点供应粮店"、"定点粮食加工企业"称号。

(四)建立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年审制度。各市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对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进行年审。经年审确认不符合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基本条件和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然不符合的,将取消骨干粮店或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资格。

二、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骨干粮店确定骨干粮店,必须遵循规模适度、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放心粮油企业"和军供网点优先考虑。

1.设区市所在地骨干粮店(含超连锁超市)的营业面积不少于80M2,其余地方骨干粮店的(含超连锁超市)营业面积不少于50M2。

2.粮店主营成品粮油及其制品;连锁超市经营,基本品类较为齐全的成品粮油及其制品。

3.商品质量保证,杜绝有毒、有害或假冒伪劣产品进入粮店。商品计量准确,价格公道合理,诚信经营,服务承诺落实。

4.有符合规范的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

5.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必须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承担粮食供应。

(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

1.大米日加工能力不少于50吨,仓容量不低于1000吨。近两年连续开工生产,产品有一定的销路。

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具有较好的加工设备和必要的检化验设施,企业信誉度高。

3.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不掺杂使假,不超标使用添加剂,杜绝变质、有毒、有害的大米出厂。

4.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必须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承担粮食加工。

同时提出了对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采取一定的扶持措施。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