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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劳动厅等单位关于对我省企业离休 干部增加离休金补贴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302
  • 【发布文号】云政办发[1994]175号
  • 【发布日期】1994-10-07
  • 【生效日期】1994-10-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劳动厅等单位关于对我省企业离休 干部增加离休金补贴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劳动厅等单位关于对我省企业离休
干部增加离休金补贴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4〕175号
一九九四年十月七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对我省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补贴的补充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我省企业离休干部
增加离休金补贴的补充意见

在贯彻省政府云政发(1994)81号《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企业离休干部按月增加离休金补贴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加离休金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凡于一九九三年底以前已经办理了离休手续,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均属这次增加离休金的范围。

二、增加离休金补贴的标准(见附表)

三、增加离休金补贴的执行时间
这次增加离休金补贴,凡一九九三年九月底前离休的,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三年十月至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底离休的,从办理离休手续的次月起执行。

附: 离休金补贴标准表

┌──────────────┬──────────┬────────┐
│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 职 务 │ 补贴标准 │
├──────────────┼──────────┼────────┤
│ 1937年7月6日前 │ 正厅级 │ 340 │
│ 参加革命工作 │ 副厅级 │ 300 │
│ │ 其他人员 │ 240 │
├──────────────┼──────────┼────────┤
│ │ 正厅级 │ 260 │
│ 1937年7月7日至 │ 副厅级 │ 220 │
│ 1942年12月31日 │ 正处级 │ 170 │
│ 参加革命工作 │ 副处级 │ 140 │
│ │ 其他人员 │ 100 │
├──────────────┼──────────┼────────┤
│ 1943年1月1日至 │ 正厅级 │ 220 │
│ 1945年9月2日 │ 副厅级 │ 190 │
│ 参加革命工作 │ 正处级 │ 140 │
│ │ 副处级 │ 110 │
│ │ 其他人员 │ 90 │
├──────────────┼──────────┼────────┤
│ 1945年9月3日至 │ 正厅级 │ 190 │
│ 1949年9月30日 │ 副厅级 │ 160 │
│ 参加革命工作 │ 正处级 │ 120 │
│ │ 副处级 │ 100 │
│ │ 其他人员 │ 70 │
└──────────────┴──────────┴────────┘

四、增加离休金补贴的资金开支渠道
这次增加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补贴所需费用,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云政发(1994)81号文件要求缴纳统筹金比例提高了3个百分点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解决。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尚未按云政发(1994)81号文件要求提高3个百分点统筹缴费率,以及未参加养老社会统筹的,由企业自行解决;确实无力支付的特困企业,由银行贷款同级财政贴息解决。

五、增加离休金补贴的审批程序
增加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补贴的审批手续,省属企业由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抄报省劳动厅、省委老干局备案;各州、市(地)、县属企业由州、市(地)、县人民政府决定。

六、符合享受每年1-2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企业离休干部,可将此次增加的离休金补贴列入计发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七、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提高享受厅局级和处(县)级待遇的离休干部,按副厅局级和副处(县)级标准增加离休金补贴。享受单项待遇的企业离休干部,按照离休时的实际职务增加离休金补贴。

八、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云南省劳动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经贸委
云南省委老干部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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