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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教委 关于做好1995年省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102
  • 【发布文号】川办发[1994]100号
  • 【发布日期】1994-10-24
  • 【生效日期】1994-10-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教委 关于做好1995年省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报告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教委
关于做好1995年省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报告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川办发〔1994〕100号)

省计委、省教委《关于做好1995年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做好1995年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1995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6万余人(中央部委属院校毕业生31,000余人,省属院校30,000余人),其中:本科毕业生22,000余人,专科毕业生37,000余人(含自费专科毕业生约2000人),毕业研究生1900余人;预计省外院校还有4000余人回川安排。毕业生人数为我省历年之最。为做好1995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1995年我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的制订,继续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本、专科毕业生,原则上由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由高等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地区通过供需见面,提出建议就业计划,报省计委、省教委审核平衡后下达。
四川音乐学院、四川美术学院、四川外语学院(师范专业均除外)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学生,因在招生时已明确试行高校毕业生分配中期改革方案,毕业生就业办法原则上按毕业生中期改革方案的要求,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选择职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中央部委属在川院校中已试行毕业生就业中期改革方案的,其毕业生就业办法按其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
省属院校及省属科研单位毕业研究生的就业,继续采取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由毕业研究生在规定的服务范围内与用人单位按“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原则上由培养单位派遣回生源所在地安排工作。
省外院校回川毕业生,由省级有关厅局对口与学校和有关市、地、州及用人单位衔接,协商落实后提出建议安排方案,报省计委、省教委审核后下达计划。无对口厅局衔接的,由省计委、省教委落实后下达计划。

二、按照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就业工作程序和步骤,编制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计划的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省教委和省计委拟在明年初组织召开全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含研究生)供需见面大会和开展一定范围内的“双向选择”活动,各高等学校要在今冬明春抓紧时间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供需见面”。根据国家教委办公厅教学厅(1993)16号文要求,毕业生个人不得去参加类似“人才技术交流大会”等招聘活动。未经学校及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同意,毕业生在校外签订的协议视为无效,不能列入就业计划,更不能作为派遣的依据。凡毕业生自已收集到的信息,应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

三、1995年毕业生的就业安排,要认真贯彻国家统筹兼顾,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以及学以致用、人尽其才、择优分配的方针和原则,学校在提建议计划时,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我省经济发展各方面的需要,长、短专业合理调配。在毕业生就业去向上,要优先考虑我省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重点建设、改造项目的需要,重点补充农林、能源、交通、原材料等部门。特别对全省经济发展影响较大又地处专县的大中型企业的用人需要,要尽可能满足。对各方面都急缺的专业,应优先考虑成、渝两市以外地区的需要。
中央部委属院校给四川的留成数,按国家规定和原订的协议执行。省属院校毕业生就业去向主要面向市、地、州及其以下基层单位,安排到省以上部门所属单位的,本科毕业生控制在总人数的20%以内,专科毕业生控制在10%以内。四川商专、成都纺专毕业生的就业计划,由学校分别与商业厅、纺织厅协商安排。
为保证我省一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需要,拟对长城特殊钢公司、长虹机器厂、江油水泥厂、东方绝缘材料厂、四川矿山机器厂、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金河磷矿、四川天华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江造纸厂、川东化学工业公司、四川化工总厂、建华仪器厂、四川橡胶厂、四川空分厂、华西通用机器厂、四川长征制药股份公司、长江起重机厂、长江挖掘机厂、泸州天然气化工厂、自贡鸿鹤化工厂、长征机床厂、四川天歌轻工集团公司、广元081厂实行计划单列,省教委在调配时直接将毕业生派到这些单位。

四、有关政策和措施
(一)来源于三州、广元市和黔江地区的毕业生,原则上应该安排回去;师范毕业生应安排到教育战线;中师和中专校保送到普通高等院校学习的学生应按招生时的有关规定,安排回原校工作,对其中个别优秀生,要留高校任教或作选调生的,应征得原保送学校同意,并报省教委批准。
(二)委托培养和定向毕业生(含研究生),按规定派遣回原委培或定向单位、地区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原委培或定向单位、地区的,应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及主管部门和定向地区主管毕业生接收部门的同意,由学校审查,并报省教委批准后,方可调整。
(三)普通高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经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将其档案、粮食户口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由本人自主择业。

五、认真按照中央有关部(委)和四川省计委、四川省教委下达毕业生就业计划调配派遣和接收毕业生。未经省教委和供需双方同意,不得随意改变。用人单位也不得任意退回毕业生,更不能退回符合派遣条件的女生。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毕业生,凡截留毕业生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毕业生不得任意向接收单位提出退回学校的要求,凡无正当理由要求退回的,学校不再负责安排工作。个别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必须征得有关方面的同意,并报省教委批准。凡落实到省属单位的,由省计委、省教委下达调整补充计划;协商落实在市、地、州的,凭省教委签发的《报到证》接收,由有关市、地、州计划部门下达计划。

六、1995年普通高校计划内自费、函授和电大普通专科班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1991〕65号文件规定执行。其就业派遣工作,省教委将于1995年8月1日开始,到1995年12月31日结束。农业户口的毕业生,就业后的“农转非”问题,仍按照省教委、省公安厅川教学(1994)23号文件规定办理。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高等学校和各部门、地区、用人单位都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主动地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各单位之间要加强联系,互相配合,顾全大局,确保1995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关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要严肃处理。学校和地区都要增加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透明度。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市、地、州、省级各部门及普通高等学校执行。

四川省计划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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