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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 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清偿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0]51号
  • 【发布日期】2000-08-07
  • 【生效日期】2000-08-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 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清偿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
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清偿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0〕51号二000年八月七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清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清偿办法
(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利用国外贷款的债务管理,保证按时偿还政府外债,维护我市良好的对外信誉,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清偿办法》(财际字〔1999〕224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天津市财政局作为市人民政府利用国外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我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业务的综合协调与管理。

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以及转贷金融机构、反担保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贷款 转贷协议,严密组织贷款项目的实施工作,努力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增强偿债意识,积极筹措资金按时还贷。

三、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拖欠的国际金融组织等贷款债务,采取预算专项扣款的办法收回拖欠债务。据此,市财政局对我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单位,凡对外拖欠债务的,也将按照借款单位、担保单位、主管部门的顺序依次实施预算扣款或其他约束措施。
凡有市财政拨款的贷款项目单位,如对外拖欠债务,实行先抵扣欠款后拨款办法;凡项目单位没有财政拨款但其担保单位或主管部门有财政拨款的,实行抵扣担保单位或主管部门欠款后再拨款的办法。
凡有市财政拨付专项经费的项目单位,如对外拖欠债务,将通过预算直接抵扣其专项经费;如果项目单位没有专项经费,但其担保单位或主管部门有专项经费的,将相应抵扣担保单位或主管部门的专项经费。
凡享受税收减免或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如对外拖欠债务,将取消减免税或以税收返还抵扣拖欠债务;如项目单位未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而其担保单位或主管部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将取消担保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税收减免或以税收返还抵扣拖欠债务。
凡属区、县财政管理的项目单位,如对外拖欠债务,市财政将通过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决算扣款,收回拖欠债务。

四、对不能通过实施财政预算扣款的项目单位,市财政局采取“旧债不还,新债不借”的办法。同时,市财政局将不予对外出具新的财政担保及还款承诺函。

五、项目单位在还贷期间如发生资产重组、股票上市、合资、合作、兼并、租赁、转让经营权或所有权以及其他变更事宜的,必须事先征得市财政局、转贷银行的同意,并就确定的债务人对剩余的债务作出偿还计划,并在报经市政府和财政部同意后方可实施。对于未经批准的,不能办理债权债务的转移和变更手续。

六、对尚未还清贷款的项目单位,未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转让或出租国外贷款购置的设备所形成的资产,不得用该贷款购置的设备或形成的资产作为抵押物或对外提供担保。

七、对于财政部批准转贷我市但通过中间金融机构实施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如项目单位不得按期偿还并长期拖欠的,市财政局将会同转贷中间金融机构,通过法律程序收回拖欠债务。

八、加强对反担保单位的监督。凡是对外提供反担保的部门,在项目单位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对于长期拖欠债务的,在追究项目单位责任的同时,也将追究担保部门的责任。

九、市人民政府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以及财政提供担保的其他利用外债项目的债务清偿办法也参照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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