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河南省收费经营公路车辆通行费 调价收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河南省收费经营公路车辆通行费
调价收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01〕9号二00一年九月三日)
《河南省收费经营公路车辆通行费调价收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收费经营公路车辆通行费调价收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豫政〔2001〕16号)精神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交通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一般干线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价费〔2001〕291号)的规定,为加强通行费调价收入资金的管理,加快我省公路建设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从2001年4月1日起,调整一般干线收费经营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所增加的收入属于政策性收入。合作、合资经营企业应将新增调价收入的45%按旬上解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通行费收入专户,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集中按旬上解省财政专户。
二、省集中的新增调价收入资金为政府预算外收入,纳入省交通厅部门预算。省集中的新增调价收入资金年度预算,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执行。
三、合作、合资经营公路企业上缴的新增调价收入从营业税后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中征收,剩余部分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四、合作、合资经营公路通行费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发票,依法纳税。收费经营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由省地税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领取、管理和核销。
五、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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