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穗府(1992)95号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穗府办〔1992〕10号)的要求,年初以来,各部门对照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和市委工作会议精神,对我市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在此基础上,目前各部门又正在对照《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作进一步清理。现决定将前段清理需废止的二十三份文件先行公布。其废止原因,有的属自然失效,有的已有新的文件代替,或与当前改革开放的形势不相适应。废止文件从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
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穗革发〔1981〕143号)
二、《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穗府〔1981〕63号)
三、《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全国消防重点保卫工作现场会精神的报告>》(穗府〔1982〕84号)
四、《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穗府〔1983〕65号)
五、《印发<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合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1984〕78号)
六、《转发市科委<广州市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府办〔1985〕94号)
七、《广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穗府〔1985〕114号)
八、《广州港务管理局的主要任务和职责》(穗府〔1985〕122号)
九、《印发<广州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1985〕131号)
十、《关于印发<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府〔1986〕26号)
十一、《广州市社会商业管理暂行规定》(穗府〔1986〕31号)
十二、《关于我市菜地建设费仍按现行规定征收的复函》(穗府函〔1986〕47号)
十三、《印发<广州市出国赴港澳人员经费和用汇计划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1987〕11号)
十四、《关于<黄埔港港口管理章程>的批复》(穗府函〔1987〕38号)
十五、《关于取缔黑市交易国库券的通告》(穗府〔1988〕65号)
十六、《广州市开展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实施办法》(穗府〔1988〕76号)
十七、《转发市科委关于<广州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穗府办〔1988〕119号)
十八、《关于印发<广州市调处专利纠纷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1988〕138号)
十九、《印发市科委<关于一九八九至一九九0年广州市“火炬”计划实施要点的报告>的通知》(穗府〔1989〕25号)
二十、《广州市企业挖掘物资资金潜力清理拖欠资金的暂行规定》(穗府〔1989〕73号)
二十一、《关于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的经营者收入办法的通知》(穗府〔1989〕93号)
二十二、《批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稳定和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穗府〔1989〕116号)
二十三、《关于对一九八九年完不成任期内年度责任目标的企业经营者的考核与扣罚问题的通知》(穗府办〔199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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