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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专控商品 附加等四项收费项目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1999]74号
  • 【发布日期】1999-12-09
  • 【生效日期】1999-12-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专控商品 附加等四项收费项目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专控商品
附加等四项收费项目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9〕74号1999年12月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80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11月6日起取消专控商品附加(陕政办发〔1994〕81号),商业网点建设费(内贸市字〔1995〕200号),电费、电度表保证金(能源经〔1989〕561号、电力部综合〔1997〕1号),煤炭生产发展专项基金(价重字〔1990〕635号)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抓好公布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工作。各级财政、经贸、计划、审计、监察、纠风办和减轻企业负担等工作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对顶风违纪的一经发现,将其非法所得退还缴费单位和个人;对确实无法清退给原缴费单位和个人的非法收入,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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