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专控商品 附加等四项收费项目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专控商品
附加等四项收费项目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9〕74号1999年12月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80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11月6日起取消专控商品附加(陕政办发〔1994〕81号),商业网点建设费(内贸市字〔1995〕200号),电费、电度表保证金(能源经〔1989〕561号、电力部综合〔1997〕1号),煤炭生产发展专项基金(价重字〔1990〕635号)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抓好公布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工作。各级财政、经贸、计划、审计、监察、纠风办和减轻企业负担等工作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对顶风违纪的一经发现,将其非法所得退还缴费单位和个人;对确实无法清退给原缴费单位和个人的非法收入,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