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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 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302
  • 【发布文号】冀政[2001]28号
  • 【发布日期】2001-05-17
  • 【生效日期】2001-05-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 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
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

(冀政[2001]28号2001年5月17日)

各设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建设厅、体改办、财政厅、物价局、计委、经贸委、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为了提高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供应能力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我省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将我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报告如下: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遵循政府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特许经营、适度竞争的方针,实行政企分开,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垄断,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加快推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争取在两年内完成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的改企、脱钩和建制,并全面推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投资体制、价格管理机制改革,到“十五”末,建立投资多元化、运营市场化、管理科学化、发展产业化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体系,使之走上良性循环、持续发展的轨道。
(一)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打破垄断,引入适度竞争机制,实行特许经营。按照产权多元化、经营集约化、发展规模化的要求,大中城市以现有国有骨干公交企业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吸收职工入股和社会参股等方式,组建若干个股份制公司,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各公司的经营质量确定经营范围,形成适度竞争局面。其他城市的公交企业可经政府批准,招标、转让租赁部分客运线路经营权。城市公共交通的场站建设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引导社会多方参与,逐步建立政府特许、多元投资、多家经营的城市公共投融资体制。深化公交行业价格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财政补偿机制。按企业的实际成本和市民的承受能力,逐步调整公交票价,达到保本微利,最终取消财政补贴。
(二)城市供水行业。按照“政府控制供水管网、放开两头”的原则,实行制水、售水和管网管理养护相分离,供水管网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制水、售水由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大中城市应充分发挥国有大中型供水企业资产优势,组建跨地区的国有供水控股(集团)公司。小型供水企业可实行股份制改造,也可对部分或全部经营权委托经营、租赁和拍卖。运用行政手段和市场机制调整用水结构,保证百姓使用合格、达标饮用水。建立合理的水价定价机制。根据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责的原则,逐步理顺城市供水价格。积极推行阶梯式水价、优水高价、两部制水价和季节性活动水价。
(三)城市环卫行业。改革按人头拨款的方式,实行以量定产、以质论价,政府管理部门在核定作业量、确定作业成本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作业企业或作业人。环卫设施建设实行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融资体制,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逐步推行环卫设施有偿使用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收费用专项用于环卫事业的发展。环卫企事业单位要面向市场改组为专业环卫保洁公司,并逐步推行资质管理制度。
(四)城市园林绿化行业。改革按人头拨款的方式,实行根据作业量拨款。建立园林绿化交易有形市场,对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和抚育养护工作,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施工和养护队伍。鼓励各种经济成份投资园林绿化领域,大力发展绿化产业。园林绿化企业要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承包、租赁、托管等多种改革,实现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多样化。
(五)城市市政行业。要政企分开,改革按人头拨款的方式,实行以量定产、以质论价。市政管理部门在确定工程规模和维护量的基础上,通过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施工和维护企业。市政企业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经政府批准,允许竞标拍卖道路、桥梁命名权,道路、路灯户外广告场地、建筑物租用权,贷款建设道路、桥梁收费经营权;转让投资建设停车场的收费管理权等。
(六)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行业。拓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资、融资渠道,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投入。制定积极的财政政策,吸引国内外投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城市污水企业要实行排水、污水集中处理一体化经营,抓好减员增效,加强财务成本管理,保证处理过的污水达标排放,污水处理费按照补偿建设投资及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建立城市污水排放集中处理设施的良好运行机制。
(七)城市供热行业。积极推进城市供热市场化进程,收费制度由现行的福利制改为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并尽快实现用户个人缴费的新机制。改革现行的供热补贴机制,实现变暗补为明补,逐步将补贴体制在职工工资中。供热企业要加快股份制改革,实现股权多元化。加快实行新的室内采暖设计标准,新建住宅室内采暖系统采用双管系统,按照分环、安装热量仪表和温控装置,达到供热分户控制,实现分户计量收费。现有住宅要结合室内采暖系统维修,积极进行分户改造,改造费用可由用户及供热单位共同负担。
(八)城市燃气行业。放开城市燃气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共同参与经营、协调发展的新格局。有制气厂的企业要实行制气、售气及管网养护相分离,较大城市可组建若干个销售公司,相互参与竞争。改革燃气价格形成和补贴机制,逐步采取成本+税费+合理利润的办法确定燃气价格,财政补贴由暗补变明补,逐步将补贴体现在职工工资中。

二、实施办法和措施
(一)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要按照建设部和省的总体要求,坚持从各地、各行业的实际出发,自主选择改革的方式。
(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后,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城建资金的投入,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
(三)按照政资分开的原则,各设区市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可改组为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并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实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授权范围内的中小企业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四)市政公用企业在公司制改革中,要严格依法进行清产核资和产权登记。其全部国有资产转作企业法人财产,其中净资产转作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落实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依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构。
(五)原为企业单位性质的市政公用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凭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按有关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变更登记。
(六)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管理。保持稳定,为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切实抓好改革试点,各市首先要在8个行业内各抓1--2个试点单位,先行一步,及时总结经验,在全行业推广。

三、有关配套政策
(一)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中,用于供水、公交、供热、供气等行业的财政补贴按改制上一年基数计算,三年内补贴数额不变,节余部分用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购置和安置分流人员。园林环卫市政维护等行业按实际工作量核定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二)城市市政公用各行业实行改革后,将按实际工作量确定企业所需人员,分流出来的人员主要由企业自行消化。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企业分流人员创办新企业时应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三)建立投资性成本、经营性成本独立核算制度,严格区分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对政府投资建设的投资性成本和政策性亏损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负。
(四)加强公用事业价格管理,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的调整实行听证制度。因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调整给城市居民增加的负担,通过将财政补贴由暗补(补给企业)改为明补(补给职工)加以解决。
(五)加强城市公用、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的立法和执法工作,规范服务,保证依法确定的收费足额征收。
(六)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政策,合理解决市政公用企业历史欠账和基本建设贷款问题,减轻企业负担。
(七)做好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衔接工作。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按当地政府规定的企业缴纳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不变。对有事业费的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制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标准支付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额发放。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5年内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金额,低于按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金额的部分,采取5年过渡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转制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0〕6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离退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二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医疗费遗留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八)市政公用企业改制时,对原单位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不良债权债务的处理、离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扣除等问题,按当地工业企业改制时的有关政策处理。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待处理资产损失、潜亏挂账等不良资产的处置,须报经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
(九)职工出资买断国有中小型市政公用企业全部国有资产并一次付清价款的,可享受20%的价格优惠。用于个人的工资、奖金、福利费等节余,可以折股配送给职工。
(十)在改革过程中,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干部,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人事部门批准可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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