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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602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0]6号
  • 【发布日期】2000-02-15
  • 【生效日期】2000-02-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0〕6号2000年2月15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厅等部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省残疾人就业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出现了新的局面,但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残疾人就业仍滞后于我省劳动就业的总体水平。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民政部、中国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84号)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提出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
劳动就业是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给予特别的扶持、优惠和保护,使他们与健全人一样,享受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与培训、享受社会保障等权利,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我省有关地方法规中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搞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使适合劳动的残疾人从单纯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不仅关系到全省124万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而且对解除近400万残疾人亲属的后顾之忧,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教育和引导各单位、企业努力克服轻视残疾人就业,把单位用工自主权与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立起来的错误做法;克服认为接纳残疾人就业有碍部门、单位形象的陈腐观念和社会偏见。要把扶持和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各部门、各单位应尽的社会职责和义务,纳入总体工作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

二、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目标和任务
残疾人劳动就业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国家制定的“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的方针。
根据这一方针,今后几年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农村对30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农民进行实用技术培训,使他们掌握1至2门农业科学技术;城镇对9万名适合劳动的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使6万名残疾人就业。2000年末,全省残疾人就业率达到78%左右,其中城镇达到60%左右;2002年末,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2%左右,其中城镇达到75%左右;2005年末,城乡残疾人就业率均达到国家提出的85%以上。
为完成上述目标,我省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完善有关法规和扶持政策,形成比较完备的残疾人就业法规体系;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到2000年、2002年,全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单位实施面分别达到85%和90%以上;继续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通过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促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稳定、搞活集中就业;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积极开发社区服务就业项目和盲人按摩业;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功能,建立社会化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和就业工作运行机制;加强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市场的开发,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三、突出重点,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推进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
(一)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社会各单位、企业都要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战略性举措和主导形式,是各部门、单位、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义务和责任。
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就业办法”)(省政府1997年第23号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办〔1998〕72号)等条例、文件的规定,强化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政府行为,强化行政执法检查,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都要按照“就业办法”规定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要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要以法人单位或产业(行业)活动单位为基本单位核算缴纳。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协助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缴。
用人单位必须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并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鼓励各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或成绩突出的单位,各级政府要给予精神、物质奖励;对于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要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直至行政处罚。拖欠保障金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收滞纳金;拒绝缴纳的,要通过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继续扶持和稳定集中就业
福利企业是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是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渠道。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当前福利企业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加快福利企业改制、改组和改造步伐,促进福利企业发展,更好地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级政府及民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扶持保护政策,鼓励采用个体、私营、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办福利企业,推进福利企业的发展。对改制后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期向福利企业返回减免税。民政、税务、工商、残联等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和清理整顿工作,认真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扶持保护残疾人政策的严肃性。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坚持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宗旨和方向,进一步完善福利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配套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残疾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不断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福利状况。
(三)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残疾人就业的一种有效形式,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鼓励,大力扶持。
工商、税务等部门要认真执行《 残疾人保障法》、《甘肃省残疾人优惠待遇暂行规定》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对个体从业的残疾人核发营业执照、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税费和落实经营场地等方面,要切实做到优先和照顾,落实各项管理、税收优惠政策,并进一步制定、完善扶持残疾人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优惠办法,为残疾人个体从业创造良好条件。公安、卫生、城建等部门也要落实好减免有关费用的政策。
劳动部门要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逐步将从事个体就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各级残联和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工作,在选择项目、申办营业执照、落实优惠政策等方面,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制定、完善和落实有关鼓励、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的政策措施。对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可根据需要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四、通过各种有效途径,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
组织农村适合劳动的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帮助他们解决温饱,摆脱贫困,并逐步致富,是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各级政府及扶贫办等部门要加大扶贫资金的投入,加强扶贫攻坚的力度,力争在2000年末基本解决农村有劳动能力贫困残疾人的温饱。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残疾人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适合的项目,组织农村残疾人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并从政策、信贷、科技、农资、信息等方面帮、包、带、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副产品购销等方面给予照顾和服务。要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落实有关农村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要加强对康复扶贫贷款的使用、监督和管理,使更多的农村残疾人得以就业或从业。
各地在规划和发展小城镇时,要积极吸纳农村残疾人就业,农村乡镇机关、站、所、场、校、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等,也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五、以发展盲人按摩为重点,积极帮助盲人就业
盲人就业是各类残疾人就业的难点之一,各级政府要给予特别重视。要充分发挥盲人触觉灵敏、精力集中的特点,以保健按摩为重点,大力发展盲人按摩业,促进盲人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及教育、卫生、人事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盲人按摩人员特别是保健按摩人员的培养、培训、技能等级、职称评聘和就业工作。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美容美发场所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应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国家有关规定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盲人按摩人员在按摩人员的比例,2001年达20%,2002年达到30%,2005年达到50%以上。
以盲人按摩为主的服务机构和场所,除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外,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减免卫生清洁费、治安管理费、公益事业费及其他社会负担的费用。
各级政府及卫生、工商、劳动、税务、残联等部门,要采取具体措施,积极扶持盲人按摩人员兴办个体、私营或其他形式的按摩机构;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院、所,集中安置盲人就业。各级残联要加强对盲人按摩的行业管理。

六、切实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对残疾职工给予特别关注,加强宏观调控,采取切实措施,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积极帮助下岗残疾职工实现再就业。
非因企业撤销、解散、停产、破产,一般不得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对违反政策和规定的企业,当地政府及劳动部门、残联要给予通报批评或处罚。
对已下岗的残疾职工,企业要全部安排他们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落实好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同时,要积极组织残疾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帮助他们优先实现再就业。要督促企业将促进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下岗残疾职工,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企业,劳动部门要采取一定的组织措施,确保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
各级政府和劳动部门,要关心企业离退休残疾人的生活,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其养老金。
各级残联要协助政府、协调劳动等有关部门做好工作,避免残疾职工下岗,落实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对违反国家政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的,要向政府及劳动等部门反映,督促及时解决。要及时了解、掌握残疾职工下岗情况,向政府提出建议。

七、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全面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
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是受政府委托具体承担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和管理的专门机构,是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同级劳动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级政府和劳动等有关部门要给予关心和支持。
劳动、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的要求,重视和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办公条件、业务交流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帮助和支持,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与劳动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配合,不断完善职能,增强服务意识,做好各项服务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并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健全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2000年底以前,各地州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

八、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
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和生产技术,是残疾人实现就业的重要条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将残疾人的职业培训纳入本地整体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加强领导,采取多种形式,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政府各有关部门所办的职业培训机构,要将残疾人纳入培训计划,根据市场需求和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单独开设培训班,也可组织随班就读。要加强省和各地州市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建设,使其具备特殊的培训手段和条件,为在普通培训机构中难以接受培训的残疾人提供特殊培训。
政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在岗与转岗残疾职工的职业培训,并为其在培训或进修期间的学习、生活提供保障。
各级政府、扶贫部门和残联要抓好农村残疾人技术培训,以乡(镇)为单位,通过组织科技下乡、科技支农、科技扶贫活动和办培训班,对农村适合劳动的残疾人进行各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使他们掌握1至2门农业科学技术。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创造条件提高对残疾人的教育层次和水平,使残疾人学历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的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各级特殊教育学校在对残疾学生进行文化课教育的同时,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毕业生的就业能力。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优先录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并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减免培训费和其他费用;对接受职业培训或中、高等学历教育的贫困残疾人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九、加强领导,各负其责,把残疾人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残疾人劳动就业是我省的劳动事业和残疾人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一百万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协同一致地抓好做这项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把残疾人就业纳入当地政府督查督办、行政执法检查和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健康、顺利的发展。
各有关部门和残联要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省政府法制局要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扶持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和法规。计划、劳动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总体劳动就业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扶持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劳动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监察和年审,及时纠正违规违法行为。人事部门在组织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考试中,对适合残疾人的工作岗位,要优先录用安排。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使用的监督与管理,为开展残疾人劳动就业和职业培训、搞好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证。民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中就业的规划和管理,指导福利企业搞好改革、改组和改造,促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优惠政策,每年有计划地扶持一批残困户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统计部门要在开展残疾人就业情况综合统计方面加强指导与配合,及时查处有关统计违规行为。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切实发挥综合、协调、组织、管理、服务等职能,协助政府抓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卫生、城建、工商、税务等部门也要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
各级政府及劳动、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宣传,组织新闻媒体通过公益广告、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等形式,广泛宣传残疾人就业的法规、政策和先进典型,让全社会都了解残疾人就业的方针、政策,理解残疾人的困难,支持、帮助残疾人就业。
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尽快制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明确目标、任务和扶持措施,切实抓好督促、检查和落实,努力把我省残疾人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省劳动厅 省计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省教委
省建委 省农委 省扶贫办
省公安厅 省卫生厅 省林业厅
省统计局 省残联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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