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解决企业离休干部收入偏低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解决企业离休干部收入偏低问题的通知
(穗府(1998)39号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离休干部收入偏低问题的通知》(粤府函〔1998〕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在贯彻执行中要高度重视,把落实企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作为一项政治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
二、为解决企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偏低的问题,我市去年增发了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补助金,使企业离休干部与机关离休干部离休待遇基本持平,初步建立起企业离休干部与机关离休干部收入平衡同步增长的保障机制。根据上级文件规定,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去年7月1日、10月1日起分别增加离休金后,月收入又有所增加。各单位对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落实情况要进行检查,发现企业离休人员月收入低于省规定标准线的,应将情况报市委老干部局。
三、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费,要坚决按照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90〕5号文件中关于“在制度规划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应实报实销”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都不能对离休干部的门诊、住院医疗采取费用包干的做法。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费可参照广州市公费医疗中离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加强管理,防止浪费。
关于解决企业离休干部收入偏低问题的通知
(粤府函〔1998〕1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老干部政策,企业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但是,一些地区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企业离休干部收入偏低的问题。对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落实企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作为一项政治任务,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解决企业离休干部收入偏低问题。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全省企业离休干部实行月收入保证制度。从1997年起,企业离休干部月收入标准线为: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月收入不低于60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月收入不低于5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月收入不低于400元。
二、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和离休费的原供给渠道,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解决企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对已高于省规定收入标准的,应继续保留原有的待遇;对低于省规定收入标准的,应按省的规定标准给予补足。对达不到上述3条企业离休干部月收入标准线的补差经费,1997年、1998年两年由省财政安排解决,具体金额由省财政厅会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专项下达到各地,由各地老干部局负责落实兑现。从1999年起,企业离休干部月收入的补差经费由各级政府自行负责解决。
三、要妥善解决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问题。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目前先由各级财政每年列入固定计划安排解决,以后随着社会保障系统的发展完善,通过社会保障系统解决。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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