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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0〕54号
  • 【发布日期】2000-06-19
  • 【生效日期】2000-06-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水利局(简称市水利局)。市水利局是主管本市水行政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承担的审批城镇水源井有关水技术性能的职能及监督水源防护的职能。
2.原北京市地质矿产局承担的核准地下水取水、管理地下水人工排水和回灌的职能。
3.原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城区防汛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凿井队定级考核的职能。
2.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不再直接管理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性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

(三)下放的职能。

将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及替代工程建设方案,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凿井许可证的职能,下放给郊区区、县政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水利局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本市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国家有关水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起草本市水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综合规划以及水的中长期和年度供求计划,并监督实施;发布水资源公报。

(四)主管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拟订节约用水的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计划,制订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规划市区以外地区节约用水的具体工作。

(五)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负责地下水取水核准;负责全市水文工作;负责本市的雨洪、再生水的利用及地下水人工排水和回灌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市水功能区的划分;承担河道、水库、湖泊的保护管理工作;监测河流、湖泊、水库及饮水区等水域的水量、水质,研究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部门和区、县间的水事纠纷。

(八)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和设施的管理;组织编制重点水利基建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负责水利工程的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工作。

(九)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十)拟订有关水利的经济调节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信贷等经济调节意见。

(十一)指导郊区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管理。

(十二)组织全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作;研究拟订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的规划;负责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

(十三)主管本市水利科技、教育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重大水利项目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内设14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老干部处。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接待联络、计划生育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本市有关水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协调部门与区、县间的水事纠纷。

(三)研究室

负责水利产业改革和行业发展的研究;承担重大水利项目和全局性重大问题的组织研究,提出政策性的方案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

(四)综合计划处

负责拟订全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和年度计划以及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重点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负责立项申报工作;负责综合统计工作。

(五)水资源管理处

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组织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组织拟订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城乡水资源供需平衡;负责编制水的中长期和年度供求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管辖范围内水资源费征收工作;负责审批城镇水源井有关水技术性能的事项及监督水源防护工作;负责水功能区的划分;监测河流、湖泊、水库及饮水区等水域的水质;负责协调流域水资源保护;研究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和办法;指导全市水文工作;负责全市地下水取水核准、雨洪和再生水的利用及地下水人工排水和回灌的管理工作。

(六)北京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主管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计划,制订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负责规划市区以外地区节约用水的具体工作。

(七)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处

组织协调重点水利基建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负责水利工程的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工作;负责河道、湖泊的管理及综合开发和利用工作;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的绿化美化工作;负责重点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工作。

(八)郊区水利处

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郊区水利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本市郊区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乡镇供水工作;指导郊区抗旱工作;承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方面的有关工作;研究拟订水土保持生态环境规划;负责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的组织工作。

(九)科技教育处

负责编制水利系统科学技术和教育发展规划;负责重大水利项目科研成果和技术推广的组织工作;负责本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本系统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

(十)宣传处

负责本市水利行业的宣传工作;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理论学习和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

(十一)财务处

拟订有关水利的经济调节措施;配合相关部门提出有关水利价格、信贷等经济调节意见;负责编制本系统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各项水利专项资金并检查使用情况;负责本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二)审计处

负责对各项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其效果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直属单位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十三)人事处

负责本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组织建设工作。

(十四)工会团委

负责本系统群团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本机关的党务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四、人员编制

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66名(含纪检、监察编制),另核定老干部工作机构行政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8名。

机关后勤事业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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