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通知
(1994年11月18日沪证办[1994]126号)
上海市各上市公司、有关证券经营机构:
据了解,本市有些上市公司动用公司资金买卖本公司的股票。此种行为严重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九条和《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上市公司不得以各种形式动用公司资金买卖本公司股票。
二、各上市公司不得认购、持有本公司新发行或增资配售的股票。
三、各上市公司应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认真进行自查。如发现有上述违规行为的,应立即纠正,并同时将自查结果报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四、各有关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为上市公司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违规行为提供条件。
五、本通知下达后,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将依法对上市公司、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检查,凡被查实仍有上述违规行为的,即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