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我省 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采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我省
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采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琼府[1996]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体现国家对地下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调节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级差收入,加强对我省地下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采的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精神,决定对我省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采征收资源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省内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进行销售或自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依照本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税征收范围:
(一)矿泉水、地热水的开采;
(二)城镇有自来水供应的区域地下水的开采;
(三)海口地区开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经营的(包括自来水公司开采地下水)。海口地区是指以海口市为中心,东起琼山市演丰镇西至澄迈县的马村镇沿海一带的地下承压水系自然单元的区域(下同)。
三、以下地下水开采缓征资源税:
(一)农村和尚未铺通自来水管道的城镇边缘区域开采地下水用于生活的;
(二)海口地区以外、尚未铺通自来水管道的区域开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经营的。
四、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采资源税税额规定:
(一)矿泉水 3元/吨或立方米
(二)地热水和地下水
1.海口地区
地热水 0.8元/吨或立方米
地下水 0.6元/吨或立方米
2.其他地区
地热水 0.6元/吨或立方米
地下水 0.5元/吨或立方米
五、有关我省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税征收或缓征范围及具体税额,由省财政税务厅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予以调整,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六、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我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和资源税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税的收入分配,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八、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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